“让短缺药品不短缺”的弦外之音
□贺成
近日,工信部、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这意味着什么?短缺药品未来还会短缺吗?(8月10日“中新网”)
对药企而言,短缺药或者只是意味着一个项目,但对人民群众而言,则意味着一种需求,事关健康甚至生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充分发挥会商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的管理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履行好信息填报义务,不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无疑意义重大。
实际上,为了保证短缺药品的供应、生产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近年来多部门都曾就此出台了相关举措。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提出,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同年11月,国家药监局在药品信息采集平台中增加了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等。
今年1月,工信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增强易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具体以基本药物、儿童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为重点,完善易短缺药采购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品种及时纳入挂网采购,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以及动态调整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加强易短缺药生产及供应链监测预警,建立易短缺药品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发展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扩大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品种覆盖,深化供应链协作,推动重点品种原料药与制剂一体化发展。
由此观之,此次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显然是对之前举措的接力。从整个通知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看,也是环环相扣的。尤其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具体提出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组织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对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和停产报告责任,以及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视情予以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此的强力执行,不久的未来,“短缺药品”将不再“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