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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9-02-19

最高检发布案例:应当怎样保护民企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实现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过,任何企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均可能出问题、甚至发生违法行为,民企也不例外。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及民企司法保护的4个典型案例。这些事例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案,却是民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多发的涉及刑事案件。发布典型案件目的,是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企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案例一

  由拖欠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是在民企经营过程中多发的案件。如果公司方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依照刑法、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公司方和法定代表人就会涉及刑事犯罪。

  2017年初,上海杨浦一家公司的12名员工遭遇欠薪共计20余万元。经劳动仲裁后拒不执行,公司董事长刘某一直逃避不露面。当年底,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向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维权。

  2018年2月,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同年3月,刘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上海虹桥机场被杨浦警方抓获。

  刘某代理律师刘伟说:“当事人被拘留之后,立即筹款并与公安机关沟通,把第一笔款大概20万元付清了。”

  时隔一年,12名员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刘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发现,除了这起欠薪案件,刘某公司还有一笔员工欠薪案,涉及金额30万元。

  据了解,40岁不到的刘某除担任涉案的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之外,还是10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刘某再次拒不支付员工欠薪,将受到法院刑事审判,对他个人今后生活、几家企业经营都将带来一系列影响。办案检察官对刘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向他解释清楚如果再不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去年11月,刘某向员工支付了30万元欠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起诉刘某,他管理几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势必会受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考虑到刘某能在起诉前积极支付员工工资,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当事人作出了从宽处理。

  案例二

  民企在经营过程中,还有一类多发案件是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侵占。

  黄某、段某是福建A鞋业公司原副总经理、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该公司受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原料皮革生产皮鞋;皮鞋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皮革被黄某、段某私自藏匿占有。同年12月,B公司再次委托A公司加工皮鞋,双方约定原料皮革由A公司自行采购。于是,黄某、段某将上次他们私自藏匿占有的B公司皮革卖给自己所在公司,从中获得赃款6.7万元。

  此事被A公司察觉后向警方报案。2018年1月,黄某、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福建泉州警方刑事拘留,次月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黄某、段某作为A公司管理人员,将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惩治黄某、段某职务侵占犯罪,使他们全额退还违法所得,切实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企挽回了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企也像A公司那样,遇到自己企业的财产被侵害;但受制于调查取证难、立案难等多种原因,往往自认倒霉、自吞苦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发现一些企业在管理、经营中制度不够完善,就存在很多风险。我们会建议他们完善制度,规避风险、依法经营。”

  案例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民企涉及刑事犯罪的多发案件。

  吴某是广州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廖某是A公司股东,3人同时又是广州B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至2016年,吴某伙同黄某、廖某为A公司虚开广州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1977万余元、税额336万余元,价税合计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自动投案,黄某、廖某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广州警方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吴某、黄某、廖某3人移送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吴某、黄某、廖某3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考虑到他们除了管理A公司还管理B公司,如果3人同时被逮捕,A、B两家企业将无人管理,均会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据此,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黄某、廖某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显然,这起案件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保证了依法惩治犯罪,又避免了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而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困难。

  孙谦说:“在逮捕方面,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就不予逮捕。这个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逃跑、自杀、串供、报复的可能性。没有这些可能性,在诉讼能够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企,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四

  江苏A公司等7家公司经营建筑工程承揽业务。2011年至2015年,陈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及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支付6%-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A公司许某等7家建筑工程承揽企业负责人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3亿余元。

  2018年4月,许某等7人向江苏苏州警方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同年5月,警方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且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房地产建设项目中的弱势方,被动应工程发包方陈某要求实施虚开发票共同犯罪。如果不加区别、一律起诉,势必影响许某等7家建筑企业的经营,因此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工程发包方陈某公司要依法惩处,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整理发布多种类型的涉民企司法保护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办案指导。

  孙谦说:“比如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犯罪、涉及外汇的一些犯罪等,必须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也建议民营企业家们,包括各种经营主体都要严格守住法律的底线,信守承诺、信守原则、信守规矩。检察机关也会忠实地履职,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还将走向更广阔的舞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案例,给司法提供具体指导意见、裁量标准,要求做到“不该起诉的就不起诉,不该定罪判刑的就不定罪判刑,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它的核心就是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去纵容甚至包庇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不能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也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