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和规范融资担保行业
□陈天耀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和《贵州省民营经济倍增计划》(黔府发〔2011〕19号)等一系列鼓励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文件的出台,我省民营经济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成绩,但同时,融资担保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发展的质量和实力不强。
2.省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力度相对较弱,不能很好利用政策叠加扶强担保性行业。如我省的专项资金管办法规定,获得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不能再申请省、市项目资金支持。但深圳允许担保机构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支持。
3.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解决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如上海、温州、浙江等地都已建立了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但我省目前还没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4.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地位不对等,联动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时,一般要收取担保机构10—20%的保证金,且发生风险时责任基本由担保机构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5.没有形成担保机构良性发展的舆论氛围,现在还有很多人认为担保机构是非正规机构或高利贷机构。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财税优惠政策力度。根据省内实际,对合规经营、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奖励返还,同时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有关优惠政策及规定征收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
(二)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制度。准允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及市级的各项优惠、扶持、奖励政策,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稳健经营的实力,为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助推力。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参考上海、温州、浙江等地的相关政策,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按照其当年实际代偿损失总额划分不同标准给予补偿。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可转增资本金。
(四)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加大力度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建设。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银保风险联动机制,担保机构承担主要的风险责任,银行承担次要的风险责任为宜。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收取比例适当降低,并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建议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适时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按需增资扩股。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协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议制度。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议制度,每年由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十佳诚信经营融资性担保企业”评选,由省政府对入选企业进行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省内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六)多渠道宣传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议以融资性担保协会为平台,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者省内主流媒体,对诚信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按期报送报表、与银行正常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推广宣传,同时宣传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为中小、微小企业融资提供专业的融资资讯,让中小、微小企业了解并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专业融资平台,扩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范围,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组建融资性担保集团公司。以“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作为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社会力量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市场运作,形成竞争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由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组建地方融资性担保集团公司,使有能力且担保业务开展优秀的公司抱成团,形成合力,为助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稳中求进、提速转型”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商会副会长、贵阳闽达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