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文章检索
关键字: 标 题: 作 者:
3722期 本期1733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5-03-12

省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本报讯 (记者 田 野) 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了“8+1”的制度框架,为全省困难群众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

  此办法将各单项的救助制度统揽起来,便于群众更方便、快捷的求助,明确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还细化了救助范围、资金来源、救助方式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此外,还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全覆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应当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成立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引导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拓宽募集渠道,组织发动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