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路径
□邓晓东 徐 一 曾臣可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它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助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做好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指明了方向。
一、协商式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带动政协工作全面提质增效的有效方式,也是人民政协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展现新时代人民政协新形象的重要一环。人民政协通过协商式监督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民意和诉求,提出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党政正确决策提供参考,助推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过程就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这个渠道,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能够促进现代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二、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定位
一方面,协商式监督是“综合性监督”。在监督主体上,人民政协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联系方方面面的人民群众,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这一组织特点使政协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诉求和声音。在监督内容上,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还有对政协自身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体现了协商民主兼容并蓄的特征。在监督形式上,既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等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的监督,又有视察、调研等形式的监督,还有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等书面形式的监督,等等。可以说,监督主体、内容、形式的多样、灵活和丰富,与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高度一致。
另一方面,协商式监督是“问题导向性监督”。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而言,协商式监督更多地从查找问题入手,在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推动问题的解决。政协地位超脱,“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因此,监督主体不是情绪化地提出问题而是进行冷静的理智思考;不作“否定式”的评价,而是“建设性”地提出建议,因而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此外,与会议协商、书面提案等其他履职形式相比,协商式监督通常以现场考察、民意调查、当面评议、直指问题等方式进行,因而更容易提高工作的成效。
三、完善协商式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协商式监督政治方向。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发挥委员专业作用,提升协商式监督针对性。政协委员的专业性在人民政协开展协商式监督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政协各专委会要明确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主要内容,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针对不同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设性对策建议。在围绕议题协商式监督的过程中,不仅委员的专业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还有助于提高协商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化程度。
三是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增强协商式监督有效性。在制度机制的改革方面,要健全监督调查、协调落实、办理反馈等机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做到监督有力度、有质量。一要完善组织机制,强化有序监督。积极探索组建政协专门机构来承担监督任务,负责确定监督内容、制定监督计划、选派监督力量、选择监督形式、组织监督活动等,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双向反馈等协调配合机制,并做好日常联络、信息通报、定期研究分析等相关工作,确保监督工作配合顺畅、开展有序。二要完善知情机制,强化主动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向政协组织通报工作的制度,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通报的内容和形式,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中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委员知情机制,推动政协组织和委员积极主动、及时参与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为协商式监督打下坚实基础。三要完善反馈机制,强化实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协组织和委员在行使协商式监督权利的过程中的情况沟通、信息反馈和跟踪督导机制,有效引导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热点民生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改进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协商式监督实效。四要完善保障机制,强化跟进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联系协调制度,理顺协商式监督工作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协商式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对敢于和善于监督并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成效突出的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及委员进行奖励。同时,对于自觉接受协商式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及时通报表扬或予以奖励,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四是改善组织参与条件,强化协商式监督投入度。积极改善政协委员参与协商式监督工作的条件,增强其积极性和投入度。比如,完善物质条件,建立健全数字履职平台,制定更加细化的活动组织规范,明确委员参与活动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推动政协委员自觉主动参加活动,更好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让政协委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去。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商式监督队伍。加强智库建设,建立专家委员、律师委员、基层工作者委员等数据库,以便随时为开展协商式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委员履行职责的督促教育力度,加强纪律约束机制的建设,发挥党员委员的带头作用,增强委员自律意识,推动协商式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序。
(本文系2025年福建省社科基金省政协特别委托项目“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FJ2025TWZX004;作者邓晓东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一、曾臣可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