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诬告行为治理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黄 伟 韦万莉
加强诬告行为治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贵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同样强调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高度重视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充分体现出我们党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的毅然决心,彰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严正态度。
诬告行为危害深重且性质恶劣,会对被诬告者造成直接打击和严重影响,给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扭曲社会风气,助长歪风邪气,不仅是对个体名誉的肆意践踏,更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挑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侵蚀。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度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中,诬告行为如同毒瘤,悄无声息地侵蚀着党纪国法的尊严与公信力。
面对诬告行为这一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顽疾,各级党委、政府唯有坚决打击诬告行为,才能固政治生态以清朗,振党风政风以优良,树社会风气以清正,确保监督执纪资源的高效利用,激发党员干部的干事热情,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打好依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的“组合拳”,需要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导向、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规范举报程序、强化调查核实、严肃责任追究、及时澄清正名等方式,高悬党纪国法之利剑,以严厉惩治来震慑潜在的诬告者,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有效保护那些敢抓敢管敢担当的干部,同时又要通过深化教育引导来从根本上改变风气,形成不敢诬告、不能诬告、不想诬告的良好氛围和体制机制,切实巩固良好政治生态。
铸牢不敢诬告的思想认识和法纪意识
要将教育引导作为防范诬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加强源头防控,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减少诬告事件的发生。要注重检举控告的相关法治宣传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诬告罪及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普及正常检举控告的正确流程、方式、范围、渠道以及诬告的法律后果,重点强调举报内容必须具备的真实性、具体性,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要求在检举控告时提供确凿证据,避免无端猜测或恶意中伤。将党纪国法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作为必修课程,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诬告行为。同时,“扬汤止沸不如灭火去薪,据标治病不如绝其本根”,要通过思想疏通实现正本清源,可通过电视、报纸、社交平台、网络平台、社区宣传栏、学校教育等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诬告治理方面党纪法规的宣传,结合实际案例剖析诬告陷害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要推动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对查处的诬告陷害案件进行通报曝光,点名道姓公布案情和处理结果,可以将已经定性并处理完毕的诬告案件汇编成册,通过发布解读文章、宣传视频,高频次多角度作出警示,形成严厉谴责诬告者的强大舆论场,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要有效开展警示活动,一方面利用展览馆、教育基地等场所展示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和严重后果,使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到诬告陷害的危害,一方面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过经验案例分享和纪律规矩强调,提高党员干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要对存在诬告陷害倾向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约谈,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督促其及时纠正。
强化不能诬告的制度设计和管控机制
法治保障和制度设计是防控诬告行为的有力武器。要严肃查处诬告案件,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立法部门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诬告错告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设定清晰、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此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让潜在的诬告者望而生畏。可总结各地各级党组织和纪委在处理诬告陷害案件中的经验和做法,从检举控告权利行使、线索筛选、审查报批、证据核验、情节认定、结果澄清等关键治理环节入手,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操作性强的典型模式,不断优化诬告行为治理的制度设计。同时要在源头上优化检举控告流程设计,努力构建一个既能有效打击诬告行为,又能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体系,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元化举报渠道建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举报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防止信息泄露。可通过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机构,配备专业法律人员,为举报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树立不想诬告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
依法惩治诬告行为是让诬告者不敢诬告、不想诬告的根本手段。要完善诬告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惩戒机制,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精准分析甄别,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一旦诬告行为被查实,应立即启动严肃的责任追溯程序,要坚持严惩诬告与独立追责相并重,对诬告陷害者决不能不予追究或轻描淡写,要依据诬告内容的真实程度、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对被诬告人名誉与工作的实际损害程度及社会影响范围程度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强化诬告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依规推动党纪处分、国法惩戒以及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惩处措施,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诬告情节较重且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情形根据诬告者身份,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严肃处理,诬告情节较轻者可纳入失信“黑名单”,以有效提高诬告行为的违法成本,确保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强化被诬告者的权益保护,建立快速响应与澄清机制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出台《关于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澄清正名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在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中,必须切实维护被诬告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一旦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诬告行为被证实,应立即启动该机制,通过官方渠道以适当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声明,恢复受害者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确保澄清到位、回访到心,让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对想干事、能干事的被诬告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要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总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鼓励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他人问题,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防止打击报复的同时更要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为敢于干事者撑腰鼓劲。要加强对新形势下诬告陷害行为的特点规律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惩治机制,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推动防止和惩治诬告陷害工作取得新成效,通过不断加强诬告行为治理,营造出一个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诚信友善、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分别为贵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