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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05

《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施行


本报讯 记者  王  吟 )12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20条,重点对地震预警工作原则、机制和管理责任,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省际间区域协同合作等作出规定。

明确地震预警工作原则、机制和管理责任。确立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地震预警工作中的职责。强调有关单位以及媒体在地震预警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

规范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明确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和维护;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部门资源,共享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运用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有关媒体和单位配合做好信息播发工作。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明确政府及部门、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处置要求。

关于地震预警区域协同合作。与重庆、四川、云南、广西、湖南等相邻省(区、市)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推进地震预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目前共享了我省边界外延200公里内5个省(区、市)的地震预警台站457个,使直接服务我省的预警台站由106个增加至563个,实现数据和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

此外,《办法》还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职责。比如,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以及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