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决不能成为“游戏场”
□刘英团
近日,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接到市民反映,有几辆车5月9日深夜在北横通道高速相互追逐、野蛮变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查明:2023年5月9日晚22时至23时左右,景某、夏某、桂某、吴某4人分别驾驶捷豹、特斯拉、奔驰、宝马mini车辆,相约至静安一商场地下车库内汇合,商定一起经由北横通道、中环、上中路隧道、前滩大道等线路行驶至前滩,并拍摄行车视频。在行车过程中,4人实施了超速行驶、实线变道、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期间,部分车辆时速高达150公里/小时,且存在多次高速突然违法变道严重影响他车交通安全。目前,景某、夏某、桂某、吴某4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5月15日《成都商报》)
实际上,在我们的周围,一直都存在着一个群体,那就是“飙车党”。他们多为年轻人,争强好胜,有恃无恐,通过飙车寻求刺激和乐子。而且这个群体往往还存在酒驾、醉驾、毒驾、非法拼装或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如新闻中所报道的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实线变道、追逐竞驶,甚至跑到150公里/小时,这显然是不顾公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飙车带来的噪声污染也十分让人头疼,堪称城市公害。
“城市飙车”行为必须得到治理和惩处,我们绝不能容许公共道路成为飙车党们的“游戏场”。正如知名评论员毕舸所言,“飙车本质上带有反社会性质。深夜从时间上被界定为飙车与非飙车的分水岭,但这恐非飙车一族为了保证他人安全而为,只不过是规避白天更为严密的安全监管,并且瞄准了执法力度相对松懈这个空挡”“如果将飙车仅仅定义为违反交通法规,并且停留于罚款数百元之类的软约束,等于是间接纵容飙车。”
在国外,“飙车”者轻则罚款,重则入狱。在荷兰,开车如果超速4公里以上,就有可能被罚款,金额是23欧元到400欧元不等;在美国,超速罚单最高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甚至洛杉矶于2002年通过法律,规定对围观街头飙车者,最高可被罚500美元,或者最高处以6个月的监禁;在法国,对“城市飙车”的车手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日本2008年实施的新《道路交通法》非常严厉,对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多少增加罚金,平均在800美元左右,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苦役半年的命运。
“飙车”即“刑拘”,是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当以此次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四个人为起始,以“零容忍”的从严态度治理“城市飙车”等超速驾驶行为。一是借鉴国外立法,适时制定《反飙车法》;二是在《刑法》修正案已把“飙车”等超速驾驶行为列入犯罪行为来约束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外,还应当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飙车”行为;三是加大对“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飙车”者,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以“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