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莫忘公信与公义
□张玉胜
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在微博发布致歉信称,对于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将潘粤明肖像授权相关产品使用,导致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郑重道歉。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1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娱乐圈明星代言产品的现象司空见惯,但这种代言行为必须遵守德与法的基本底线,切不可任性胡诌、违法失信。尤其是代言保健品广告,更不能夸大功效、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潘粤明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就是对整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的以案释法,警示意义显而易见。
我国坊间虽早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说,但这种“自夸”也需遵循尊重事实和把握分寸的经营底线,不说“过头话”“越线话”。尤其是在当下全民重视养生保健、营养滋补的背景下,代言保健产品更不能夸大其词、妄言胡侃。为此,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在潘粤明为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代言而拍摄的广告视频和海报中,当事人手持日加满饮品用自信且肯定的语气独白:“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3张广告海报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这显然违反了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在并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就将潘粤明的肖像加上“品牌挚友”的名号,并以站姿、坐姿等“特写”照极力推荐,无疑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欺骗。
诚然,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明星,的确不乏众多的捧脚粉丝和追星族群,以明星的影响力效应招徕顾客既是代言者的谋利资本,也是商家惯用的营销策略。明星代言虽由商家出资雇佣,但广告宣传的目的却是要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与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告代言绝非仅为商家的利益服务,更要对消费者的后续跟进负起责任;代言者要把握和履行好“一手托两家”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担当。
面对商家的逐利行为,明星们必须拥有自己的清醒思维、理智判断和道德良知,在消费自身形象的同时莫忘肩负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负责,对广告行业的公信力负责。在无法理解确认产品质量和实际功效的情况下,明星们千万别轻易为商家的“五斗米”诱惑折腰。同时,为保健品的广告营销需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这是广告宣传不可或缺的行为标配和法治底线。切记,广告代言见利忘义,害人害己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