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暴要鼓励见义勇为
□贺 成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7条,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措施及法律责任,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25日《法治日报》)
事实上,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并非河北省“首创”,但其起到的示范带动作用令人欣慰。
随着社会文明不断发展,家庭暴力已经不只是关乎家庭的“私事”,而成了影响整个社会文明的进程的“公事”。“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不过,要真正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只有静态的法治保障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诸如具有激励性的“见义勇为”机制加持。
家庭暴力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确定因素,这就决定了要防止家庭暴力势必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具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监督自觉,甚至在关键时刻不畏凶险及时有效制止。在实际情况中,虽然针对家庭暴力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相关细则的落实还存在一些断层,现实中还是存在很多不愿参与监督、不敢参与监督的情况。
早在2004年,河北就制定出台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建设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凸显。因此,新闻中提到的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有效解决推进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机制障碍,并将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这是对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回应,能够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立法明确“制止家暴算见义勇为”后,单位和个人即可及时干预,出手制止施暴者,如果发生意外伤亡,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见,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现代社会倡导的向善理念,与大众内心的朴素价值观相契合,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