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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人民政协知识(之三十五)



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方式有哪些?

  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方式主要有:

  (1)全国政协制定、修改和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各级地方政协的组织和工作提供规范;就重大问题通过共同性决议,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遵守与履行。

  (2)邀请地方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向他们通报全国政协的工作思路、重点内容和主要做法,对地方政协工作起示范作用。

  (3)通过印发文件和其他形式,传达中央有关政协、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等。

  (4)召开地方政协工作经验座谈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总结和交流地方政协的工作经验,研究共同性问题,推广有普遍意义的工作经验。

  (5)与地方政协加强联系与协作,在共同举办活动中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6)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组织对地方政协工作的采访报道、组织政协好新闻评选,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组织对地方政协负责人的集体采访等形式,加强对地方政协工作的宣传。

  (7)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地方政协领导和地方政协机关工作者进行培训。


中共中央对地方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有何规定?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对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要请他们列席有关的常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习仲勋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这次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党委在召开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时,要请主持政协工作的党员负责干部(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第13号通知,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指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定。


中共中央对政协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有何规定?

  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的第13号通知,对政协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