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知识(之二十七)
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有哪些制度规定?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以及2002年制定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组织工作细则》,对委员视察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2006年12月全国政协召开了全国政协视察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了《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意见》在委员视察的定位和意义、改进和创新委员视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深化委员视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政协委员参加视察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体现在视察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在视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制订视察计划阶段,委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提出视察活动的选题建议;在视察工作前期准备阶段,要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参加视察活动期间,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在视察活动结束之后,要认真整理视察材料,及时撰写视察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