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解小区治理难题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
□戴先任
近日,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他们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北京读者宋女士在来信中说,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但不到一年绝大多数的委员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作为物业主体的相关权益。但业委会成立难、履职难仍然是困扰很多社区的老问题。(11月8日《人民日报》)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人进入城市生活,商品住宅小区的规模也一步步扩大,与之同步增长的是物业纠纷。物业纠纷甚至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社区和谐。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这让业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博弈的能力,业主的权益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中,就容易受到强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肆意侵犯。
成立业委会能够让业主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但现实是,要成立业委会也会面临诸多阻碍。比如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故意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或是“架空”业委会,把“自己人”安插进业委会等。同时,商品房开发与维护有一定复杂性、专业性,这让一些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让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小区物业。另外,一些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这些也是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
成立业委会才可能还权于业主,成立业委会也是达到社区自治的重要手段。对此,地方政府对于小区成立业委会要予以支持更不能成了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一些地方政府怕业委会的成立影响了“维稳大局”,这样的顾虑太过多虑,同时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好广大居民合法权益,需要地方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再陷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驭民思维”、人治思维之中。
另外,业委会目前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法律赋予也不充分。对此,要能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还要赋予业委会以法人资格,让业委会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业主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要保障业主权益、破解小区治理难,就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清除成立业委会面临的各种阻碍的问题,让业委会变得名正言顺,让业委会更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才能增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博弈能力,从而更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小区治理难题,有利于小区走向自治、善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