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
本报讯 (郑 霁)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具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且社会影响较大等四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据悉,我省制定《办法》,旨在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具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社会影响较大;信访事项错综复杂,对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及适用存在不同意见;信访人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质询、查明;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中,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提交听证书面申请,信访事项已复核办结的不再举行听证。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请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同时,《办法》明确这四类情形不适用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办法》还规定,同一信访事项原则上只举行一次听证。听证员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建立听证员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作为听证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