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牛法”与“牛戒”
□周文洋
在中国,将野牛驯为家养已有4000多年历史。《路史·后记》载:“伏羲豢养牺牲,伏牛乘马。”意思说伏羲能把野牛野马驯服,当成坐骑。古代,牛是重要农耕、运输工具,拥有牛的数量是国力之象征,东汉《风俗通义·佚文》记述:“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
历史上,各朝代几乎都设规立矩,颁布“牛法”,对牛严加保护。《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明令:“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偿之。违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意思是:放牧官家牛马,有死亡要立即向所在县呈报,官府检验后上缴。如呈报不及时导致腐烂或私自分尸吃肉,要按活牛马价格赔偿,分管的吏、饲牛的徒,主管的令、丞都要治罪。
汉代《礼记·王制》令示:“诸侯无故不杀牛”,同时还记载:“倪侯,未徒炙羸牛,惩二百铢。”当时,宰杀老弱病牛,须经过职务叫“徒”的官员查实方可动刀,而一个叫“倪”的王侯,没请“徒”就私自将病弱的牛宰杀烤肉,结果被罚金二百。
唐代的《唐律》颁布:“故意杀死或伤害耕牛致死者,罚刑一年半。”《唐律疏议》记载:“牛国所用,故与余畜不同,盗杀牛者,徒两年半。”当时还规定:耕牛死亡,牛皮、牛筋须上交官府,用于制作战靴、铠甲、缰绳、弓弦等,若藏匿被发现,轻者仗刑,重者坐牢、苦役。
五代时期的“牛法”更为严苛,《册府元龟·帝王部》记载:“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 大赦天下,但屠牛、铸钱、杀人、造毒与十恶五逆等重罪不在此限。”将私自宰牛与杀人、投毒、制贩假币等罪行列为等同,可见当时依法护牛的力度。
咸平六年(1003)宋真宗谕旨“严禁屠杀耕牛和食用牛肉,杜绝饮食奢侈之风。”皇帝下令,皇宫从此不敢动用牛肉,《东京梦华录》记述:“神宗时,开封御膳房每年消耗羊肉四十三万四千四百六十三斤,常支羊羔儿一十九口,猪肉四千一百三十一斤。”唯独没有一斤牛肉。
《大明令·刑令》的“牛法”条款也十分严厉:“凡牛马老病不堪为用,告给判状,方许宰杀,筋角纳官。不告官者,同私宰论。病死者,申官开剥,违者,治罪。”
到了清代,不论顺治年间颁发的《大清律集解附例》,还是乾隆时期公布的《大清律例》,不仅承袭《大明律》“牛法”的条款,还细化了许多条律和惩处法规,如《大清律辑注》将“宰杀牛马”罪分为八种,从自己私屠、帮人宰杀到牛马毁物捕杀、因伤人斗杀等都作有详细规定。
随着“牛法”的持续实施和充实完善,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了戒食牛肉的风气,称为“牛戒”。
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南宋·郭彖的《睽车志》、金·元好问的《续夷坚志》、清·和邦额的《夜谭随录》等文集都收录了多篇吃牛肉因果报应的故事,在民间广泛流传,潜移默化地推进了“牛戒”的普及。
《岁时广记》记载:“每岁五月五日,瘟神巡行世间。宜以朱砂大书云‘本家不食牛肉,天行已过,使者须知’十四字,贴于门上,辟瘟疫。”可见当时“牛戒”已形成一种俗风民意,用以祈祷健康平安。
古典名著《水浒传》中的豪杰好汉,动辄“店家,切五斤牛肉来!”,其实是作者为烘托人物性格的杜撰,当时《宋刑统》有严格规定“诸故杀官私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牛马啖者徒一年”,酒肆饭庄是绝不敢公开售卖牛肉的。
明代,盛行把“牛戒”写成乡规民约,如万历年间的《誓禁屠牛乡约》《申禁乡屠牛乡约》《申禁屠牛小帖》等,都明细了违犯“牛戒”的惩治条款,且对擅自屠牛吃肉者毒咒恶诅:“天神诛殛,使身生恶疮,家遭凶疫,灭姓坠氏,以偿此牛之命。”地方官府与民间联动,推行、恪守“牛戒”,保证了农业生产对耕牛的需求。
历史上的“牛法”“牛戒”虽不能完全杜绝私自屠牛、吃牛的行为,但通过律例刑罚实施,乡规民约束缚,让爱牛护牛的意识深入人心,促进了畜牧、农耕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饮食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