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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1-01-09

阻碍消防通道被起诉的样本意义

 

□张淳艺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1·1火灾”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在全部60余户受灾业主中,有11户业主提起了诉讼,要求6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40余万元。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因为停车阻碍消防通道的1名私家车车主也在6名被告之中。(2020年12月31日《重庆晨报》)

  这不禁让人想起那句“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的雷言雷语。2019年12月2日晚,辽宁沈阳市一小区发生火情。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火势很快蔓延开来。当不少居民围住疑似停车车主质问,该车主却这样回呛道。如今,重庆加州花园火灾案开庭,阻碍消防通道私家车主被起诉,给持有类似心态者一个有力的回答。只有让当事人付出应有代价,才能彻底打消一些人占用消防通道的侥幸心理,让消防通道真正成为生命通道。

  据统计,全国各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有消防通道堵塞的情况。近10年我国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中,约半数是因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尽管如此,消防通道被占现象仍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人们对于“生命通道”的敬畏。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中,小区管理主要依靠物业,物业又只能劝阻,没有执法权,因此占用居民区的消防通道停车很少受到处罚。更重要的是,即使耽误救援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肇事者往往也不用为此负责。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是零成本,助长了一些车主的侥幸心理。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阻碍消防通道就是间接“谋财害命”。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重庆加州花园“1·1火灾”案中,该车主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阻碍了消防车进入小区,致使火灾不能被及时扑灭,大火从一楼延续燃烧至顶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应负有相关责任。业主将其告上法庭,不仅是依法维权,对于类似阻碍消防通道现象也能起到震慑作用。这种做法具有样本意义,值得复制借鉴。只有让每一起占用消防通道行为都可能面临起诉索赔,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引起人们对于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重视,让公众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对应的公共管理能力足够匹配“生命通道”的绝对重要性。

  除了民事诉讼赔偿外,公益诉讼同样值得期待。阻碍消防通道危及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近年来,深圳等地纷纷就消防通道被占用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切实履行职责,整治占用消防通道现象,收到显著成效。期待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确保消防通道始终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