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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09-22

父母监护权勿作隐私“监控”权

 

□张玉胜

 

  近日,一段“14岁男孩报警称被父亲用摄像头监控”的视频引起社会公众热议。视频显示:家长因长期不在家,担心孩子沉迷网络游戏,成绩下滑,所以为了督促孩子学习,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孩子报警称受到父亲监控,父亲反问孩子:“你有多少隐私?我是你什么人?我不可以监控你?”(9月15日《法治日报》)

  父母用摄像头监控孩子的学习、生活,现实社会中并非个例;本案中父亲向孩子发出的“三问”,更是道出了不少家长的心中不解。用摄像头监控孩子并非只是简单的家教问题,而是一个亟待厘清父母监护权与孩子隐私权边界的严肃话题。而莫把父母监护权误作隐私“监控”权,正是本案带给人们的有益警示。

  未成年孩子该不该有个人隐私?这是许多家长的心中疑问。解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规定涵义,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为进一步厘清未成年孩子的“个人隐私”边界,该条款还特别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无疑是向社会传递出清晰讯号:未经许可,即便是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也无权随意拆阅未成年人孩子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把不满十周岁的无行为能力孩子排除于“个人隐私”之外,是基于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特殊性的考量。他们心智尚未成熟,生存能力较弱,与成年人相比,其隐私权的克减性更加明显。要想顺利成长,就必须让渡部分隐私利益以便为家长充分行使监护权创造必要的空间。不过,对于那些已有明显隐私意识的孩子,若家长仍沿用“包办一切”的惯性思维监护,显然不合时宜甚至有违法规。

  剖析父母将监护权异化为“监控”权的理直气壮底气,或不无两个层面的理由:一是认为孩子是父母所生,一切生活花销均需家长供给,家长应该有权知道孩子的一切,孩子当无“隐私”;二是即便是有翻孩子日记、查聊天记录、安摄像监控等干涉举动,其动机也是“为你好”的善意监督,孩子应该理解、领情。

  这其实存有很大认知误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独立完整的公民个体,同样拥有人格尊严和隐私领地。尽管孩子缺乏自制力,但如此摄像“监控”不但侵犯隐私,且极易引发孩子反感。轻者与父母争吵、表达不满,重者干脆拔掉插头、拒绝监督。家长依法行使监护和教育权利,需将其建立在对孩子人格尊重的基础之上,讲究沟通方式和教育效果,即便是以“监控”代替监护,也需事先征得孩子同意,千万别以爱的名义霸王硬上弓,侵犯孩子隐私。

  相较于家长置隐私于不顾的不当监控,孩子选择以报警方式维权的做法颇显理性与明智。这不仅彰显出当代孩子渐趋提升的法治意识,也着实对家长的依法监护和科学施教产生倒逼和促进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