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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08-18

依法遏制“任性”地名

 

□王 琦

 

  近日,民政部网站挂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称将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做好“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地名管理条例》颁布于1986年,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及时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可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依法扩大地名管理范围,依法赋予主管部门监管权,遏制地名命名更名“任性”问题。(8月11日《法治日报》)

  我国多地普遍存在地名不规范的现象,“大、洋、怪、重”等乱命名现象是主要问题,其多存在于新建居民区、建筑物等。比如“大”的“中央首府”,“洋”的“林肯公园”“莱茵河畔”等等,曾有网友笑称,足不出市,畅游“世界”。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已经陆续开展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但由于先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命名、更名在管理机关、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甚至没有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权、更名权,也没有规定对地名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不利于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同时,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须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对此,此次地方管理条例大修可谓正当时,有助于填补和完善地名管理相关的制度空白和缺陷,统一标准,让执法有法可依,能更好的推进整治地名乱象工作。

  在此前的地名整改工作中,虽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达不到预期。由于监管体制、监管措施、惩处标准等的缺失,都让整治往往陷入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境。开发商审批一套名,宣传建设一套名,让整治无处施力。对此,此次修订工作,应堵上监管漏洞,健全相关法规,严格处罚政策。一旦推行,则加强监管和惩戒,对知法犯法、两面糊弄者给予严惩。没有惩戒就没有震慑力,只一味靠“文件”治理,恐怕也只是留下一张张“空文”罢了。

  同时,整治地名乱象,也应有的放矢,辩证看待,避免矫枉过正的一刀切。政策的实施和推行,应有一定的标准和制约,而不是为了实施而实施,应避免以个人的概念化来自由裁量,更应尊重民意和习俗,以便民利民为主。

  一个地名的更改,不仅是一句话的事,还牵扯着更改地标、站牌、房产证、工商登记等各种问题,不仅会造成资源和金钱的浪费,更给百姓增加了诸多麻烦。推进不规范地名整治的本意,是遏制地名崇洋媚外,重建文化自信和传承文化内涵,更是要形成统一管理,给百姓更多方便。让政策推行更“有脑子”,需要相关部门想民众之所想,将百姓的方便和需求真正放在心上,这样才能真正为人民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