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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期 本期2720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20-03-31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对外公布,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经修改后的《决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决定》,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决定》明确规定,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 30 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决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据了解,《决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