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贵阳市室内公共场所
全面禁止吸烟进行立法的建议
□童 辉
吸烟有害健康,吸二手烟危害更大,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控烟令” “禁烟令”早已不是一个新鲜概念。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可以说,文件出台了不少,但大多只是“躺在纸上”,收效甚微。
统计显示,每天有3.16亿中国人吸烟,7.4亿人生活在二手烟的环境中。烟草中有几百种有害物质,现已明确的致癌物有69种,二手烟烟雾中的有害物质颗粒直径仅为0.35微米至0.45微米,远小于PM2.5颗粒,能够直接到达血液中。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相关官员表示,只有公共场所100%全面禁烟的无烟立法才能有效保护人民免受二手烟的危害。事实证明,100%全面禁烟在中国是受欢迎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控烟条例的支持率均高达90%以上。
目前,我省控烟工作还存在一些难度。第一,烟草行业是重要产业和税收来源。《2017年中国控烟履约进展报告》中提出,烟叶税作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贵州省烟叶税收入占全国烟叶税收入的11.8%。第二,我省还未制定关于控烟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公共场所控烟主要由各地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虽以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公共场所进行了控烟,却只能涵盖对未成年人、医院患者等的最基本保护,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缺乏立法层面的有效管控。第三,公众观念还难以转变。对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主动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等具有抵触情绪,某些餐饮、旅业,甚至娱乐场所经营者,认为室内禁烟会影响其客源及收入,这些都成为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阻碍。例如贵阳市,大多数室内公共场所均设置了禁止吸烟标识,但均未设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办公室、商场、餐馆等场所仍时常可见吸烟现象,就连最不应该吸烟的电梯,也常常可以闻到浓烈的烟味。第四,控烟宣传力度薄弱,特别是对学生的教育。《2014中国青少年的烟草调查报告》结果显示,西藏、云南和贵州青少年吸烟率排在全国前三位。在贵阳市,不少学校周边的小卖部将香烟整包拆散单根出售,虽然每家小卖部都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标识,但仍有身着校服的学生顺利买到香烟,标识形同虚设。单凭政府的控烟宣传远远不够,公众参与少,媒体参与度不够,无法形成一个有效控烟执法的执法氛围。
公共场所,特别是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要算好“经济账”和“政治账”。《“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 “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目标十分明确;“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方向十分清晰。
我省是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所谓“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提出:“要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编写生态文明干部读本和教材,推进绿色理念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形成创建绿色学校、机关、村寨、社区、家庭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吸引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除了我们的绿水青山,也应该包括人的素质的提升和室内空气环境的优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为此,建议: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省会城市贵阳市,走在前列,做出表率,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参照其他省市无烟立法的成功做法,尽快制定出台《贵阳市室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严格执行。
一是《办法》应严格定义“室内公共场所”概念。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等”明确为禁烟范围;要明确“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
二是《办法》要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和处罚;镇、街办负责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强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责任,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完善行政处罚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三是《办法》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引导、做好宣传。明确禁烟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宣传培训职责,保证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公布禁止吸烟举报电话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开发“无烟贵阳”公众号、“投诉实时一张图”。要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发动群众一起参与到室内公共场所的控烟活动中来,利用当前社会人们使用率较高的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违法吸烟,被投诉单位第一时间在“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的“禁烟实时一张图”上亮警灯,实现精准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科协国际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