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都匀府(上)
□李滨王
明朝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设置都匀府,隶属于贵州布政司,治所在都匀卫城(今贵州省都匀市),至今已有525年, 这就是都匀作为国家二级行政层次设置为“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单位的最早历史。都匀府作为明、清两朝及民国时期都匀地区社会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为都匀地区在这一历史时期的发展进程中曾经作出了不同凡响、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这一历史时期都匀地区政治黑暗、官府腐败、民怨沸腾,致使兵连祸结、古籍损毁殆尽,如记录明、清两朝及民国这一历史时期都匀府的有关典籍文献,除了民国十四年(1925年)刊行的《都匀县志稿》外,明代崇祯年间编印的《都匀府志》《都匀卫志》,清代康熙年间编印的《都匀府志》亡佚无存,给后人在研究都匀府这一历史时期的贡献增加了不少难度。《都匀县志稿》序言载:“郡人士身居荒徼,兵燹屡遭,古籍散逸,欲知千余年事,盖亦难矣”。
笔者查阅了《明史》《明史稿》《明实录》《清史》《清实录》《贵州通志》《黔南识略》《民国都匀县志稿》等有关史料,试图找出隐藏在这些典籍文献中有关都匀府的社会、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明代中央王朝治理地方的基本方略,并以此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都匀府设置前的行政隶属及其建置沿革
历史上都匀府地处现贵州省南部偏东。原名都云,因城东一公里处有一个仙气氤氲的都云洞而得名。据史料载,都匀属《禹贡》梁州东南裔;殷商武丁属鬼方;春秋属牂牁古国;战国属夜郎古国;楚为百越地;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3年)为象郡地;汉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8年)开西南夷属犍为;蜀汉后主建兴三年(公元225年)仍属牂牁;晋武帝太始六年(公元270年)属益州牂牁郡;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属益州牂牁郡宾化县;唐高祖武德三年(公元620年)仍属宾化县;天宝三年(公元744年)属羁縻州应州;五代晋高祖天福五年(公元940年)都云酋长尹怀昌率十二部附于楚王马希范;宋理宗绍定元年(公元1228年)属绍庆府羁縻州邦州;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先属湖广行省(全国置11行中书省)八番顺元宣慰司(治所在今贵阳)九溪十八硐管番民总管府(今惠水县城南八里)治下的都云军民府;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后属云南行省的都云安云安抚司;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再属湖广行省的新添葛蛮安抚司(治所在今贵定县城);其四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属八番宣慰司抚定光兰州洞蛮定远府(治所在今平塘通州);明太祖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于县南置都匀长官司;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贵州都司的都云安抚司;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设贵州都司都匀卫指挥使司(简称都匀卫);洪武二十九年四月(公元1396年)设四川布政司都匀卫军民指挥使司,领都匀长官司(即元朝上都云等处军民长官司)、邦水长官司(即元朝中都云板水等处军民长官司)、平浪长官司(即元朝都云安抚司地置,今凯口凯阳山)、平洲六洞长官司(今都匀市西南六洞山一带)、九名九姓独山州长官司(原独山军民长官司,后属都匀卫)、合江洲陈蒙烂土长官司(洪武十六年改置都匀卫,位于今都匀东南部梅花洞)和丰宁长官司(洪武二十三年置属都匀卫,位于今都匀西南部行郎山一带);弘治七年五月(公元1494年)设贵州布政司都匀府。《明史·地理志》载,“弘治七年五月,置都匀府于卫城,西有龙山,南有独山巡检司、北有平定关,西南有威镇关。都匀府领麻哈州(今麻江)、独山州(含独山)、清平县(今凯里炉山)、都匀、邦水、平浪、平洲六洞等二州一县四长官司”。
都匀府设置前的历史背景
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极力推行大民族主义,歧视、压迫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采取“羁縻政策”与武力镇压并治。早在元朝时期,由于鞭长莫及,元代中央王朝就在西北、西南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都推行了由少数民族首领统治和世袭官职的 “土司制度”。明朝时期,为了巩固其统治,明廷实行驻兵屯田政策,用军事镇压手段推动改土归流,其中出现了种种屠杀群众和烧毁村寨的残酷做法。正因为这种封建王朝与土司制度进一步加重了对都匀少数民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从而把贫苦的少数民族群众推向自己的对立面,致使都匀地区多次发生了反抗官府和土司暴政的武装起义。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四月,都匀九名九姓苗民起义,明朝政府调在渭河的前军都督府都督佥事何福领兵征讨。《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九十六》记载:前军都督府都督佥事何福奏:“云南都匀苗蛮叛,率兵讨之,斩首四千七百余级,获六千三百九十余人,收剿寨洞一百五十二处,粮谷二万一千一百石有余。”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七月,都匀安抚司散毛散洞苗民首领剌惹和覃大旺率领苗民起义,被明廷凉国公蓝玉派凤翔侯张龙等领兵镇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月,都匀苗民再次起反,前军都督府都督佥事何福领兵镇压,起义失败。何福向朝廷请求,设置都匀卫屯,改都匀安抚司为都匀卫,筑都匀卫城,命指挥同知董庸把守。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十一月,都匀丰宁长官司苗民达管领三蓝寨和铁梁平州(现平塘)西凉苗民起事,被贵州都指挥同知顾成镇压。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五月,都匀卫平浪长官司苗民狄把率洞水寨苗民起义,土官王应名、贵州都指挥使程暹率兵征讨平定。正统十四年(1449年),都匀烂土和凯口苗民在王阿鲁、唐瓮、干把珠率领下起义,迅速围攻都匀卫城,被总兵田礼镇压。年化十二年(1476年)初,都匀烂土等地苗民因为官兵在夭坝千筑城堡,占用苗民田土,苗民与士兵、官军互争田土起事,苗民攻打官兵营寨数座,后被明廷招抚。弘治四年(1491年)十二月,都匀长官司苗民乜富架、长脚等聚众起义,周围110寨响应,掀起数万人对明王朝统治的武装斗争。苗军先后攻打都匀、清平等城。镇守贵州的太监江德惊恐万状,奏请朝廷派兵讨伐。弘治七年(1494年)三月,官军分多路围剿乜富架、长脚。兵备副使吴倬派遣苗奸哄骗乜富架出营寨,设伏兵将乜富架和两个儿子擒住。官军攻进营寨,长脚和其子阿纲被俘,斩首捕获苗民万余人,烧毁110余座苗寨。官军为报功领赏,滥杀无辜,见避难山谷及过路小贩都杀,以致山寨无人烟。四月,贵州前卫指挥军李准、千户刘澄等押送义军首领长脚等进京城,长脚宁死不屈,在途中寻机自尽。其余人押至京城明孝宗命法司会官廷鞫之,凌迟处死11人,斩2人。
经过连年不断的平乱后,弘治七年(1494年)季春,时任贵州巡抚都御使的邓廷瓒认真总结了都匀卫在管理上的经验教训,认为由于沿袭“以武卫文”的卫所制,导致地方土司及民众上行下效,动辄武功杀戮,并且卫所除了负责当时官民关系恶化、矛盾冲突不断的军政事务外,还要其代行拖沓冗长、缛杂繁重的民政事务,这使其分身无术、捉襟见肘,存在很多很明显的局限性。另外,当地土司世代袭职受禄,骄奢淫逸,恣意妄为,残害百姓,激起了民变,造成了40多年的祸乱。《明史》载:弘治二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抚贵州。廷瓚自令至守,淹常调者逾三十年。至是去知府止三岁,遂得开府。以生母忧归。服阕,还原任。都匀苗乜富架、长脚等作乱,敕廷瓚提督军务,同湖广总兵官顾溥、贵州总兵官王通等讨之。副使吴倬遣熟苗诈降富架,诱令入寇,伏兵擒其父子。官军乘胜连破百余寨,生系长脚以归,群蛮震慑。廷瓚言:“都匀、清平旧设二卫、九长官司,其人皆世禄,自用其法,恣虐,激变苗民,乱四十余年。今元凶就除,非大更张不可。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为了改变这一弊政,贵州巡抚都御使邓廷瓒等积极给明朝廷进言献策。在邓廷瓒的奏折中,他提出了把府与卫指挥指使同治,由明朝廷任命的各郡县不世袭、有品阶、有任期的流官与当地世袭的土司共同管理等11项措施,一同得到了明孝宗弘治皇帝朱佑樘的恩准,并立即指派把都匀官员凌文献和舒维纲全权负责都匀府设置事宜。凌文献和舒维纲按照明孝宗弘治皇帝朱佑樘御批邓廷瓒奏折的思路,结合明朝设置府的有关要求写成奏折呈报朝廷,得到了明孝宗弘治皇帝朱佑樘的恩准,并因为淩文献熟知都匀一带民事,通晓当地民情,能胜任知府一职,因此任命凌文献为都匀府第一任知府。据《民国都匀县志稿》载,明孝宗弘治皇帝朱佑樘给凌文献的谕诏为:“勅贵州都匀府知府凌文献:朕惟都匀,远在贵州东南,因无流官抚治往往自相残杀,不得安生,而又时出劫掠,为地方祸害。近因贵州镇、巡等官奏请,特敕大军征之。既巳克平,各官请如永乐年间事例,开設府、州、县治,銓除流官抚治之,以警其后。今从其请,设立都匀一府。而以新开独山、麻哈二州,清平一县,并旧设都匀、邦水、平州、平浪四长官司属其官辖。佥举尔文献熟知民事,谙晓彝情,堪任知府,故特升尔往知府事,赐以玺书,盖重其任也。夫新府与旧郡不同,外彝之治与内地殊异,非徒赖汝抚安,而实资尔控制。尔须深体朕委任之意,稽考制度,创造衙门,宣布条意,立为一定规模,使人有所遵守。凡府中一应该行之事,当备之物,合用之人,一一悉如内地。若力有不及,则度以待时势,有未可则留以待后。顺其土俗之宜,施以安利之政。归附者安之,使得其所;流移者招之,使复其业。仍须时常诫勉所属土官头目人等,谕以大义,开其善端,俾其遵守法度,谨守地界,办纳粮马,不致临用有缺。抚恤彝民,不许非法虐害。如有多娶妾媵,以庶夺嫡,争袭官职,及窝藏贼人,为盗分赃者,具奏问革,改设流官。凡系彝情,务要与都匀卫指挥协和议行。遇有漏殄残贼或生苗窃发,即便起调官军土兵剿捕,以靖地方,不许执拗误事。其公差官吏人等至府,但有违法生事,尔即具实奏闻,所属土流官吏军民人等,敢有倚恃刁泼,违法傲慢者,尔须严加禁革。轻则会同问拟,如律照例发落,重则奏闻区处,尔尤宜廉公仁恕,奉法循理,体朝廷一视同仁之心。以彝治彝,使之日染月化,而皆囿于华夏礼法之中。庶称委任,尔其钦承毋怠毋忽,洵异典也。敕命。弘治七年九月十九日。”
都匀府的机构设置
按照明代府设府的要求,凌文献和舒维纲等人把都匀府机构编制满额定为 9-10 人左右,其中都匀府知府 1 人,品秩正四品;都匀府同知 1 人,品秩正五品;都匀府通判至少 1 人,正六品;都匀府推官 1 人,正七品;都匀府首领官 1 人;都匀府经历司经历 1 人,正八品;都匀府知事 1 人,正九品;都匀府照磨所照磨 1 人,从九品;都匀府检校 1 人;都匀府司狱 1 人。比如明代士商程春宇辑《士商类要》记载明代天启年间(公元1621年-1627年)都匀府职官中没有同知和通判。这是凌文献和舒维纲等人根据《明史·职官四》《大明会典·官制三》等有关文献要求对都匀府机构编制进行安排的。《明史·职官四》载, “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官制三》:“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推官一员(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员,知事一员(事简府分、多有裁革),照磨所照磨一员,检校一员(事简府分、多有裁革),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
另外,升九名、麻哈二长官司为独山、麻哈二州,并改清平长官司为清平县,州、县均属于府代管,(并领)都匀、邦水、平州、平浪四长官司。其烂土、丰宁二长官司独山州领之;县及平定、乐平二长官司,麻哈州领之。府设知府、推官、经历、司狱各一员;独山州设知州一员,流官、土官同知各一员,吏目一员;麻哈州设知州一员,流官同知及土官吏目各一员;县设知县、典史各一员;并改都匀卫儒学为都匀府儒学,仍旧止设教授一员。
明代知府及其同僚总的职责是使社会公德得到宣扬,使牢狱诉讼达到平允和公正,使赋税劳役达到公平,使老百姓得到教化和拥有涵养,都匀府知府的职责事无巨细,他不仅要考察本府属僚,还要考察独山州、麻哈州、清平县等属官。明代对官员实行考核制度,其一,考满。就是按照官吏任职职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其目的在于“族别贤否,以示劝惩”,并作为升、留、降的依据。规定“内外官皆三年为一考, 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 始行默涉之典” 的原则,其目的在于依事例考核升降和重在实绩。明代府属官员属于外官,按例:“府正官从布、按二司考核,府、州佐二、首领官及属官, 从县正官考核。俱经布、按二司考核,功司复考”。通过考满将官吏分为上、中、下三等, 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以确定其升降去留。其二,考察。明代外官考察亦称大计,考察由吏部、都察院负责, 实行分级考察, 制度严密。《明史· 职官志》载:“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 其目有八: 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考察目的在于查处官吏有无所定八目情形以便作相应处理。《明史·职官四》载:“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劄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无定员。……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