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针对生态补偿脱贫问题,九三学社贵州省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解决我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中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的建议》提案。日前,该提案主办单位省林业厅、会办单位省财政厅就提案提出的建议回复:
努力提高补偿标准 进一步增强县级发展活力
□本报记者 蒋兴华
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形成补偿长效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就是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近年来,九三学社省委一直关注我省生态补偿问题。经过多次调研,九三学社省委认为,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应该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引导和支持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依靠自己的双手开创美好明天,立足当地资源,实现就地脱贫;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的要实施易地搬迁,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国家教育经费要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础教育倾斜、向职业教育倾斜,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要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高度重视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如何提供生态补偿,九三学社省委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补偿标准。一是将地方公益林和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差距缩小,分年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减少林农纠纷;二是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向中央建议,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15元/亩·年提高至20元/亩·年,并将其中的4元/亩·年专项用于森林管护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护林员工资和为其购买“五险一金”,剩余资金全部用于足额补偿林农,并完善资金专项使用支出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省或市级统一支付给受补偿者;三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护资金投入缺口,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并形成长效机制,按所需聘请护林员人数(10万人)和资金投入(10亿元),到2020年时,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专项用于管护支出逐年提高到10元/亩·年以上;四是争取中央财政对地方公益林的投入,增加省级财政投入比例,减少县级财政投入比例,减轻基层财政负担,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和兑现。
二、扩大补偿范围,实现应补尽补。一是将已划为公益林却没有获得生态效益补偿的按规定纳入生态补偿;二是将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国有林场等还没有划为公益林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对符合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的实时纳入公益林范围并实施生态补偿。
三、增加护林员岗位,推进精准脱贫。按照中央“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的要求,每选聘一名贫困人口作为专职护林员,就可以带动一个家庭实现就业脱贫。一是根据省委、省政府“让一批贫困人口就地转成生态护林员”的重点工作部署,实施“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工程,按劳动力需求,全面选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作为生态护林员;二是增加专职护林员岗位和比例,到2020年增加到10万人。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的工作培训,增强护林员职责意识和森林管护能力,使其在较长时间能胜任专职护林工作,确保生态护林员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返贫。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形成补偿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GDP增长率,调整补偿标准常态化;二是进一步完善补偿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修改完善公益林有关管理办法,将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统一纳入集中管护范围,并统一规范补偿资金中用于管护支出与补偿林农资金的专项费用使用和监管制度;三是完善专兼职护林员“五险一金”制度,给予资金保障;四是完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的聘用制度,确保护林员选聘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和聘用的公平公正。
提高补偿标准减少市、县配套
针对九三学社省委在《关于在解决我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中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的建议》提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给予了明确答复:
一、关于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问题。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参照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非天保工程区18个县833万亩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2007年和2008年安排资金规模均为500万元。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规定了补偿范围(非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地方公益林和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和补偿标准(非天保工程区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由省财政安排资金)。2009年、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22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补偿非天保工程区的地方公益林,1220万元用于补偿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公益林。2011年,省财政已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377.3万元。2012年,省财政对全省3750万亩地方公益林进行补偿,安排资金7500万元,比2011年增长1.22倍。201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7500万元用于我省地方公益林补偿。2014年,省财政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我省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至每年每亩8元,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省级下达资金12000万元,此补偿标准直到现在。
二、关于增加护林员岗位,形成补偿长效机制问题。省财政在支持我省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进一步提高了林农爱林护林积极性,使我省地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我省属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财力有限,要将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困难较大。鉴于此,省财政厅的意见是要切实管好、维护好地方公益林和林农利益,目前还需要省、市、县三级的共同努力,并分级落实好地方公益林补偿配套资金,并要求各县(区)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林业方面的投入,适时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其中,对66个贫困县的贫困人口转移为护林员所需经费,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通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解决。2017年2月,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对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有关的建议意见汇总上报了省政府。
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表示,两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向国家反映,共同争取把我省的地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努力提高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减少市、县配套,进一步增强县级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