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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7-06-22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起步晚,政府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还有些缺乏认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识也不强,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的传统供给机制,既不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如何使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必然,在今年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民进贵州界别经过专题调研后提出:

让政府购买法律公共服务制度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蒋兴华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必然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中,虽然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总体而言,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仍处于初始阶段,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

  民进界别认为,政府通过外包引入和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将会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

  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记者上网查询了解到,传统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其内容包括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等。从目前的情况看,已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短板”,历史欠账较多。特别是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新的要求下,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重心将更加偏重于管理、监督、指导,而随着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包括法律援助在内各项法律服务的深度、广度都已大大增加,单纯依靠司法行政资源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这项重担仍将落在广大的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肩上。为此,过去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的传统供给机制,既不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因此,由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必然。

  如何使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必然,民进界别认为,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完备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助”。

  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起步晚,政府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还有些缺乏认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识也不强,具体来说,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识弱。长期以来,法律服务主要属于选择性的消费,在法律服务市场政府投入少,刚性需求小。在社会民生方面,政府习惯于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解决问题,在基层政府中甚至还有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会“添乱”的错误想法。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起步晚,政府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还缺乏认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识不强。

  二是我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已接近临界。公共法律服务面向基层,其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条件艰苦、工作量大,要求高。在我省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体现了很强的行业担当和奉献精神。目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约700人,为贵阳市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数200余人,为总数的三分之二。许多工作能力强的法律服务人员往往同时承担多项服务。同时,为了搞好服务管理,法律服务人员行业管理部门如,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事务性管理工作,而这些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管理人员均是法律执业人员兼任,没有任何报酬。为此,他们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同时,还要兼顾自己的工作。不少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许多律师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已达到超负荷的状态。但是由于经费少,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加之,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面向基层,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条件艰苦、工作量大,要求高等等情况,使得热心公共法律服务许多较年轻或者执业不长的法律服务人员的热情减退,望而止步。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少,不统一、随意性较大。从目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总体来讲,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财政支持力度也各有不同,总体上讲并不乐观。以经济最好的贵阳市为例:2016年,贵阳市把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抓手。但是由于没有进入财政预算,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费用每人一年仅5000元。这个标准对于50%法律服务人员来讲,连交通费都不够。又如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来讲,这些工作难度高、工作量大,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而律师参与化解一个案件的费用仅3000元;受政法机关委托或者邀请参加信访案件评审、评查的费用每件平均约400元;律师参加各种值班接待的费用每天平均300元。此外,还有一些服务项目甚至没有补贴。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规划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

  民进界别认为,实践中,我省一些地方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处于摸索时期。因此,为弥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包括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

  如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力度,民进界别建议:

  首先,完善我省“十三五”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强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虽已列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但是规划过于目标化,缺乏项目措施,应该迅速完善、制定我省十三五”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29日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整合现有资金,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补偿和激励。但是,这一规定还仅是原则性的,许多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无法挂钩;此外,这一文件内容还需要发改委、财政部门的协调推进,加大落实上述政策的监督检查,尽快制定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稳定的资源保障。

  其次,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识。增加公共法律服务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比重,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指标予以量化纳入考核范围,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专项奖励资金,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有突出成效的地区及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确保资金投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行为。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是确保资金投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行为的关键。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虽然起步晚,但是推进较快,加之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广,灵活性大,要相关服务项目、工作规范主要都是由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制定,目前尚未全面形成较为规范的标准,急需建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建立市场化服务为主,公益补偿为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按照市场规律,加大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的力度和公益性补偿水平,形成良性互动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市场化服务为主,公益补偿为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