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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期 本期21788版 当前B1 上一版   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7-06-20

  编者按

  6月18日,贵州迎来首个“生态日”,全省“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主题活动拉开序幕。贵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头,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分赴各自负责的河湖,同步开启“大巡河”之旅;各级责任单位、相关企业负责人及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志愿者、群众代表等,均加入到这场生态文明建设行动中。

  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离不开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尤其是对吸纳就业、创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等产生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已成为绿色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同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为少数“冒险者”套上一道环保“紧箍咒”,使关注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重成了更多企业的共识。

民企环保:以反面为镜明底线

□本报记者 李 丽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是人类的共同使命。贵州生态环境良好、自然资源丰富,是全省各族人民的美好家园;但环境基础脆弱,需各方充分保护、呵护,企业也责无旁贷。

  近年来,贵州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道路上不断迈进,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6.18首个“贵州生态日”当天,贵州省高院就集中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在该院编著的《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2017年)》中,有5件案例与民营企业有关,涉及行政、民事、刑事案件。

  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罗朝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生态环境是大家的共同义务,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有保护环境的自觉,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守法经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民企涉入此类案件多因想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运营成本,结果却踩了法律“红线”。

  依法经营是民企发展的基础,触及法律底线就会失去发展根基。类似案例,为企业敲响了环保、法律的警钟。

  让污染者付费 让损害者担责

  2012年6月,贵州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的污泥渣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开磷公司山渣场堆放。同年12月,诚诚公司未办理任何“堆存手续”,便非法倾倒污泥渣。直至2015年底停止倾倒,堆场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高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

  2016年11月,贵州省环保厅委托相关机构对此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今年1月,该厅要求两家公司自愿磋商,双方就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随后诉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诉请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经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供有关程序性法律支持,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了协议。根据贵州省环科院制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渣需清运处理,包括前期应急处置等共需经费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已由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渣场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由该公司先行承担,其与诚诚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共同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清空后的库区覆土回填,进行植被绿化;双方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省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今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

  据了解,此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全国法院办结的首例由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前述法律人士表示,贵州作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内容涉及与司法衔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应提高环保意识,防止触碰法律底线。

  强化司法惩处 对化工污染说“不”

  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0日,2009年5月18日经原贵州省环保局批复建设150kt/a硫精砂制酸项目,但未取得国家机关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于2011日11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与广东丹霞冶炼厂签订硫精矿买卖合同,按约定获得66900吨硫精矿。通过高温焚烧脱硫工艺加工,生产的硫酸产出了固体废渣等产品。

  梁长训、余军在该公司生产过程中负责生产管理,系直接责任人。2015年,玉屏自治县环保局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经相关检测,认定其确实存在重金属超标。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玉屏湘盛化工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20万元;直接责任人梁长训、余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前述法律人士分析称,国家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从1973年建立环境保护机构起,各级环保部门就开展工业“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但目前破题工业污染的任务还很艰巨。此案通过对污染环境的化工企业进行处罚,在当地起到了警示、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积极作用,是有效保护地方环境、居住条件和积极落实各级政府污染治理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治理环境浸染的必要法律手段,对企业而言更是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