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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6-01-27

多措并举探新路 民族团结谱新篇

——我省力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发展侧记

□本报记者 李 丽

  近年来,我省多措并举推动民族团结事业,使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良好局面。

  加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印发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落实民族贸易政策助推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帮促发展困难县加快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出台了《“三州”等民族地区发展规划》《贵州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贵州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专项规划》和《贵州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率先实现全面小康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规划计划。目前,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已纳入“长江经济带”、“珠江一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我省在实行省民委委员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将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工作的落实。

  着力推进民族法制体系建设

  2005年,我省颁布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截至2014年9月,我省现行有效的民族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共85件,民族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为我省民族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国发2号文件关于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深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立法项目《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于2014年6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个省区制定和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推动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贵州省直28个部门和7个市、州制定印发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长效机制。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涵盖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改善民族关系的重要抓手,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从2006年开始,我省明确每年10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活动月期间,采取以会代训、编发资料、专题讲座、媒体合作、法律咨询、知识竞赛和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2014年,我省结合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举办了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网络答题竞赛、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充分利用各种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加强宣传,如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民族文艺汇演等活动期间,贵州电视台等省内各大媒体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学法用法、遵法守法,不断营造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注重挖掘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2014年毕节市推荐的新疆籍人士阿里木江荣获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并作为模范事迹报告团成员赴湖北、北京、新疆等地巡回宣讲,我省宣传、民族等部门对其模范事迹进行了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为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凝聚了宝贵的正能量。

  积极探索社区民族工作新思路

  针对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3年我省民族和民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措施和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排查、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毕节市七星关区翠西社区、贵阳市云岩区贵乌社区等城市社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了结对交友、交流联谊、扶贫济困等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工商、司法、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就业、经商、入学等方面服务,促进社区内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2014年年底,贵阳市于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救助帮扶等服务,与新疆部分地区民宗部门建立了赴内地务工经商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长效协作机制,积极与新疆有关地区民宗工作部门互访交流,增进了解、促进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