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联携手公检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 李 丽
12月16日,贵州省工商联与公检法联席座谈会首次召开,就今年三家司法机关与省工商联达成服务民营经济和座谈会议纪要以来的具体推动情况展开座谈。
近几年来,全省公、检、法机关一直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做了大量服务工作,作为非公经济人士的“娘家人”、政府联系非公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省工商联也在不断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模式,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而此次联席座谈会,综合之前工作、开启新的篇章。
非公人士:良好诚信司法氛围增强投资信心
今年7月初,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商会一家新三板上市会员企业法人,因五年前的一单业务,被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人滞留、多日失联。突如其来的法律纠纷,打乱了企业原本的运营节奏,致使生产、销售、经营等多个环节受到极大影响,企业蒙受较大损失,商会得知此事向省工商联报告后,省工商联迅速启动与省检察院的协调机制,省检察院当即与当地检察院沟通协调,详细陈述了这家企业一直以来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情况,以及对贵州省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涉事法人当时即获取保候审,立即返回企业抓生产,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了2000多名员工和若干股民的合法权益及股市行情的稳定,挽回了经济社会效益。同时,该企业法人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促进了办案。
贵州省温州商会会长陈律宇认为,这样的事件说明,省工商联与公、检、法机关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协调机制,不仅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力地促进了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审理相关案件,彰显了依法办事、法中有情、以人为本的理念。
而同时,根据来黔投资者的反映,陈律宇认为,虽然环境改善不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政府和部门在招商引资中,夸大其土地、环保、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旦外商来投资后,很多许诺不能兑现,办理不了相关的手续和证照,导致投资项目推不动;有的投资项目是上一届政府或前任领导决定的,一旦政府换届、领导人变更后,新一届领导对上届的投资项目不予认可,所谓“新官不理旧事”,致使外来投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到贵州投资,当时的法制不健全、相关政策不完善,在投资生产经营中存在违规现象,为挽回损失,有的投资者便采取请客送礼、送红包,甚至让相关人员参与干股等违法手段去获取投资项目和相关手续资格,触碰了法律红线,引来司法诉讼……
陈律宇表示,希望省工商联与公、检、法等单位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协调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大范围的惠及民营企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无奈与艰难,不要因为抓了一个人,使一个企业倒闭,导致人员失业。他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对非公人士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和送法进企业、进商会等活动,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并形成制度。
贵州省江苏商会会长李玉林认为,贵州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仍有待提高,应着重注意提升政府政策的严肃性,非公人士打拼创业十分不易,营造一个公正守信的环境十分重要。
成立于2011年的贵州省工商联福建商会,其会长陈湘表示,这些年来,闽商在黔达20多万人,投资金额达3000亿元,司法环境的好坏影响直接着投资热情与信心。对于仍然存在民企投诉无门的情况,建立长期的互动平台很有必要,营造良好环境,使经济健康发展。
来黔经商19年的贵州省晋江商会会长吴侨军建议,加强对民企从高管到员工的法律培训,企业自身应加强构建第三方法律顾问,按规矩办事。
“花若盛开,蝴蝶自来”,贵州省浙江总商会张其鹤认为,企业要自觉知法守法,企业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会平台及时反映。一些问题也需要政府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省工商联:积极探索服务途径成效显著
今年5月以来,以全省民营经济服务年为契机,贵州省工商联分别与省公、检、法机关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形成了“服务民营经济协作机制或座谈会议纪要”。其中,与省公安厅在协作机制中特别规定:建立企业周边秩序动态整治制度,规范投诉移送制度,健全企业内部防范制度,建立常态联络联系制度和建议信息共享制度;与省高院的座谈会议纪要特别规定了双方建立民营企业三个通道,即:向省高院反映情况的通道,建立信息反馈通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通道。与省检察院的座谈会议纪要中,特别规定了双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守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协作机制:设立检察开放日;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继续合作开展好“两长”(即:检察长、董事长)座谈,听取非公经济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商会活动,帮助企业、商会完善内部管理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商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
省工商联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新途径,以拓展法律服务为着力点,积极搭建为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在与省公检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的同时,在各市州建立了十个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工作站,与云南、四川、重庆、广西、西藏、海南7个省市共同建立西南片区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合作机制,并签定合作备忘录。
以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大讲堂”活动,在“法律大讲堂”活动启动仪式上,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刘晓凯作动员讲话,省高院院长孙潮作了首次授课,与省检察院共同召开“两长”即检察长、董事长论谈,宣传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等。
加强商(协)会调解组织的建设,发挥商(协)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省人社厅联合起草《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共同到贵州江苏商会、贵州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调研考察,指导他们开展好全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组织有关商会参加全国工商联法律部组织的各项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2015年全年,通过充分发挥工商联与公、检、法工作机制作用,共收到民营企业投诉和反映案件26件,办理25件。
省公安厅:维护市场秩序 预防打击犯罪
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和前提,有效的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切实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就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此,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今年元月到11月,全省公安机关共破各类经济案件42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85名,涉案金额7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2亿元。其中,包括“汇信行”、“汇生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0.15”假币案、“10.8”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一批影响恶劣、案值巨大、领导和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大要案件。特别是在办理“汇信行”、“汇生行”案件过程中,对没有主观故意、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民营企业,从保障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发展角度出发,谨慎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使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维护了市场稳定。
全力防范经济犯罪,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注重预警防范。对经过研判分析得出的预警信息、在办案中发现的经济管理漏洞等,积极采取上门约谈打招呼、抄送预警提示函、下发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特定人群、相关企业、执法单位开展预警提示,努力从源头上堵塞企业、金融单位、执法行政部门管理中的漏洞,从前端减少经济犯罪案件发生。2015年,全省公安经侦部门抄送预警提示函415份、执法建议书216份。
此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一些服务进企业活动,征求对公安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为提供法律服务。
省检察院:构建机制 正风强企 强化服务
近年来,贵州检察机关改变过去认为预防工作与企业发展关系不大的观念,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坚持把民营经济和公有经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提出开展“检企共建,正风强企”的预防进企业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为改变对企业预防工作的薄弱情况,全省检察机关专门出台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100余个,其中省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关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意见》等。
全省陆续先期探索了一些“两长”座谈服务企业活动,架起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事务第一线的通道,构筑了高层次、全方位的检企交流平台。
结合进企业专项预防活动,开展检察机关“6件实事”进企业工作。即定期信息沟通、帮助排查防控法律风险、共建廉洁文化、联合警示约谈、开展廉洁承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帮助排查发现犯罪风险隐患点200多项,帮助企业完善风险防控等68项防控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管理服务部门+检察机关”的三方衔接机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保障投资安全”专项预防工作,在全省共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服务“黔中水利枢纽”、“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等416个重点工程和29个园区,为4461亿元投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省高院:创新工作解民企难题
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为防止利率畸高,便利实体企业,促进金融保险创新和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省法院、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协力构建联动机制,联合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适用指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类纠纷案件中利率的认定及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借款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保函担保会议纪要》、《金融纠纷案件联动机制会议纪要》等七个文件共建法治环境,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
省法院与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鼓励金融创新,确保金融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发展中去。在诉讼保全中接受银行保函担保。明确银行以其自身信用价值通过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不再需要提供现金或者实物,其不仅可以为自身提供担保,也可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创新保险险种担保模式,省法院联合贵州保监局制定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纪要》还对保险责任险和保单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该《纪要》在全国高级法院层面上来说,在系统性、规范性方面尚属于首创、首例。实行这两项措施也使收费比例得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