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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5-10-15

勇担职责 坚定不移把禁毒人民战争进行到底

  ——省禁毒委副主任、省禁毒办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赵翔10月13日在实施《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

  经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新闻通气会,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禁毒委主任、省公安厅厅长孙立成同志的委托,我谨代表贵州省禁毒委员会、省公安厅对参加此次新闻通气会的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欢迎与感谢!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禁毒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了宣传好、贯彻好和落实好《追究办法》,我讲几点意见:

  一、 《追究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在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禁毒委、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始终坚持以打开路,主动进攻;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取得了新的成绩,禁毒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增吸食毒品人员滋生等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1至9月,全省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5894起,打击处理毒品犯罪嫌疑人6713人,缴获各类毒品607公斤,确立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38起,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28起,协助外省破获部目标案件22起。

  依法治理毒品问题关键在于落实。面对当前严峻的毒情形势和禁毒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如有的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有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把禁毒工作当成“额外负担”,主动担责、积极作为不够;有的地方禁毒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职责,对责任不明确、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

  为全面加强我省禁毒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追究办法》是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完善禁毒工作问责制度的重要举措。2005年12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05〕57号),《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禁毒工作的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国际国内毒情形势的变化,《暂行办法》已与当前禁毒工作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禁毒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禁毒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14〕2号)规定: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的,应追究禁毒工作责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制定出台《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指出对任期内因禁毒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归严肃追究责任。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追究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禁毒工作问责制度,推动禁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

  二、 《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学习、宣传贯彻文件精神的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禁毒办和公安机关要从三个方面做好《追究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

  1。广泛发动、大张旗鼓地开展《追究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追究办法》,深刻领会和掌握《追究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是实施《追究办法》的前提。在此,一是希望新闻界的各位媒体朋友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广泛宣传《追究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具体内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各级禁毒办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多渠道做好《追究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2。各地禁毒办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严格执行《追究办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要以学习贯彻《追究办法》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自身禁毒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创新完善禁毒工作机制体制,不断推进责任追究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治理毒品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追究办法》中明确了禁毒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形式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委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做好禁毒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禁毒委成员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作为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实施,强力推进,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禁毒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安排禁毒工作成为常态。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市、黔东南州明确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为禁毒委员会第一主任,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禁毒委员会主任。实践证明,党委、政府和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是禁毒工作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追究办法》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追究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追究:一是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是约谈;三是取消评选受奖资格;四是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五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

  四、《追究办法》中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措施明确具体

  《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措施:

  (一)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市(州)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排名后三位的;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责任人: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的;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禁毒经费的;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取消该地区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以前,已经在该地区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五)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最后,再次感谢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朋友们,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切实把我省的禁毒工作推向深入,为夺取我省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建设“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受副省长、省禁毒委主任、省公安厅厅长孙立成的委托,省禁毒委副主任、禁毒办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赵翔出席新闻通气会并讲话。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新闻通气会现场。

 

2014年12月28日,全省禁毒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