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浅议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正确反映国家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实际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笔者以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一,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决不照搬照抄外国的立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科学、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错误的意识则对事物的发展起严重的阻碍作用。这就决定,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而任何事物的矛盾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认识和处理事物的矛盾时,必须坚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千篇一律、照搬照抄。由此决定,我国立法是一项事关国家利益、人民权益的重大认识和实践活动,它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决不照搬照抄外国的立法。
二、科学反映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实际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坚持立改废解释并举,做到立法的及时性和前瞻性的统一,坚持发展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运动与静止的辩证统一。它们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绝对的。事物的静止是相对的。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同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有自身的规律的,不是杂乱无章的。因此,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应当坚持运动的绝对性与静止的相对性的统一,做到实事求是,正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从而正确指导自己的实践。
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变化发展状况及其规律,决定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立改废解释并举,做到立法的及时性和前瞻性的统一,坚持发展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方面,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整体实力在世界排名名列前茅;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和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城镇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公平公正意识日益增强,政治参与热情高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繁荣。
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三农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巨大的农民工潮涌入城市,使得广大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同时,由于大量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承包的土地荒芜;而有能力和条件的生产能手却因承包权的制约和限制,没有更多的土地耕种,无法施展才华。再者,随着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大规模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的养老和其他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显得突出和重要;并且,产生了许多暴力强拆事件,诱发许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重。社会道德滑坡,诚信度下降。腐败形势严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更加严重,腐败官员外逃现象严重;司法腐败严重,极大损害司法公正;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腐败加激。政治领域买官卖官现象不容乐观;基层民主建设中也出现严重的贿赂、暴力和家族势力干涉选举现象。在文化领域,一些恶习日益抬头,“黄赌毒”形势严峻等等。
这些新变化要求,我国的立法及时作出正确反映,体现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对于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立法;对于已经证明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废除,而对于基本适应上述变化发展状况,只是其中某些方面不适应的则及时予以修改,对于法律规定含义不太清晰的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解决了许多法律适用的标准问题,对于统一法律尺度,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但是,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变化发展,它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法律(立法)保持适度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只有如此,才能正确发挥立法的评价、引领、教育作用,使人际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三、 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有效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前提的,各部门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具有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而形成的规范有机整体。我国宪法及各部门法相互之间、上下位法之间和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应当统一、协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离此系统性要求还相距甚远。例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存在不一致,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混乱。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相差很大等,很容易使不同的法院在处理同一医疗损害事故的赔偿时作出不同的判决处理,认为造成不一致的赔偿结果,引起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甚至怀疑司法公正,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有必要对这些冲突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整理,消除它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部法律法规乃至一条法律规范的制定的目的在于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遵守执行。只有得到切实的遵守、执行和实施,它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的评价、指引、教育作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从事相应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则严重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然而,就现实来看,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有些法律法规还是显得过于原则、粗糙,可操作性差,不能很有效的实施,严重影响其法律效力。
四、积极实现立法的公平、公正
“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法治公正的基本前提是立法的公正,即立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只有立法公正,才能实现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如果没有立法的公正,就根本谈不上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可言!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是一丝不苟的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毫无顾忌的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早已被法律预先规定好了。”因此,为了真正实现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须积极实现立法的公平公正。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立法本身体现平等、公正,对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平等保护,对于违法犯罪规定平等的处罚,打破特权思想和观念。对于立法中存在的不公正规范予以修改废除。
总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坚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成为真正“良法”,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立法基础。
(执笔:陈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