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协组织协商民主建设
□李月成
中共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这些重要论述和部署,为协商民主确立了地位,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协商民主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协商各方中处于主体地位,对推动协商民主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党委应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意识,切实落实“三在前、三在先”(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行政规章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措施,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提高协商民主意识。一是将协商民主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程序。二是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效果。党委要支持委员履职,为委员提供培训学习、再教育等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定期向委员分析形势,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支持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工作。三是党委、政府领导中应有人员参加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以及各种专题会议,与委员面对面开展协商,回应委员关心的事项,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
(二)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一是出台政治协商规程,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基本程序、保障措施和结果反馈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二是完善各种配套政策。党委要支持政协完善各种协商制度,以党委的名义下发,各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真正做到政治协商有党的领导,有制度可依、有章程可循,形成协商民主的长效机制。三是转化协商成果。对政协协商意见,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并加强督查落实,建立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考核,不能只让制度贴在墙上、落在纸上。
(三)切实落实“三在前、三在先”措施。一是实现协商民主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按照每年工作重点,年初制定政治协商计划,真正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决定。二是要明确协商内容。凡是党委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前都要纳入协商范围,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要做到不协商不决策,不协商不实施。
二、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高政协履职能力和水平
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对协商民主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工作中要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进一步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不断推动政协“三化”建设,提高政协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一是开展专题协商。除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外,还以委员约谈、召集民主党派人士和智库专家及社会代表人士座谈,对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二是开展对口协商。切实加强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互通,就相关议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口协商,努力推动相关工作。三是开展界别协商。要强化委员界别意识,根据政协委员界别构成特点,认真做好界别分组设置,为有效开展界别协商打下基础。四是创新提案办理协商。要进一步加强政协与党委、政府联系配合,坚持党政领导领衔督办提案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制和提案办理的协商机制,切实做到办理前协商计划、办理中沟通情况、办理后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
(二)进一步拓宽协商民主内容。一是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开展协商。根据“党委想什么,政协议什么;政府做什么,政协帮什么”的工作思路,围绕党委政府确立的发展战略和各项发展目标任务,开展协商。二是围绕民生热点开展协商。厚民生才能聚民心,顺民意才能保民安。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着眼于促进解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三是围绕社会治理难点开展协商。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或组织调研视察等形式,帮助化解难题。
(三)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一是协商成果要有科学性。协商成果要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效,重要前提是所提意见建议的“含金量”要高。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讨,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报告提交协商会议协商,确保建言建在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献计献到决策中。二是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在协商议题确定之前,主动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了解对办理协商议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政协帮助呼吁什么,让各承办单位充分认识到政协工作不是找麻烦,而是帮助解决问题,有助于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三是建立跟踪督办、结果反馈机制。为保证协商成果的落实,除党委政府要加强督办和结果反馈机制等建设外,政协也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三方共同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
三、充分发挥基层政协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面对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加快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显得较为迫切和重要。一是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是实现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需要。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诉求、利益日益多元化和异质化,基层民主实践异常活跃,乡(镇、街、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断涌现,客观上要求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在基层建立民主协商平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反映他们的政治主张。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有利于实现社会各界人士最广泛民主参与的愿望;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二是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是实现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政协由社会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组成,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政协地位超脱,政协委员“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身份,在民主协商过程中,相比党委政府,协商主体更加平等,更能客观公正地兼顾各方利益,形成共识。通过政协工作重心下移,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民主协商等履职活动,有利于畅通渠道,理顺情绪、形成共识;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是实现政协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要着眼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基层政协具有直接面对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特殊性,有责任更好地服务当地的百姓群众。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使基层政协工作能够更加贴近群众,紧密联系社会各界。有利于政协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政协广开言路、广集民智,提高履职的质量和水平。
重视和推进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是创新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十八大提出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协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不断延伸。
(一)要加快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进程。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快在建立政协乡(镇、街、社区)工委(联络委)进程,特别是乡(镇)一级就应该有政治协商,为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搭建新的工作平台。要在制度上保证乡(镇、街、社区)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基层政协组织进行民主协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基层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制订基层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因为乡(镇)还是要坚持遇事多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靠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有时解决临时性问题是可以的,但长期来讲,要解决根本性问题还是靠协商民主。明确乡(镇、街、社区)党委、政府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基层民主协商发展的有序推进。
(二)要大力支持基层政协组织开展工作。乡(镇、街、社区)党委(党工委)要加强对政协乡(镇、街、社区)工委(基层政协组织)的领导,充分支持基层政协组织开展工作。把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群众意见大的工作,主动提交基层政协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召开乡(镇、街、社区)工作情况通报会,让委员和群众代表知情明政;配备人员,保障经费,为基层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乡(镇、街、社区)党委政府在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民主监督。因为关系民生、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只有通过协商民主才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三)政协在基层协商民主发展中要有所作为。政协组织要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要加强自身建设,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建立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民主民生问题,善于发挥自身优势,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发挥好政协三大职能,积极主动开展民主协商活动。同时,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政协委员和各界代表,深入城市、农村、企业、社区、学校,做好调查研究、视察活动,收集各类社情民意,通过不同途径,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协调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出谋划策,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竭智尽力。
四、政府部门应支持政协工作,切实帮助基层政协组织解决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为政协履职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应着力为政协提供三个方面的保障。
(一)提供经费保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委员视察、调研、考察等政协履行职能活动经费、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经费、界别活动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尽可能使政协工作的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二)提供设施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协的阵地建设,把改善政协机关、基层政协工委(联络委)办公条件、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办公条件改善、办公设施更换、交通工具等同等考虑,一并落实,切实保障政协机关、基层政协工委(联络委)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提供制度保障。出台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的文件,建立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参加政协活动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制度,邀请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制度,政府、政协秘书长联系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会议制度,政协调研视察报告和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制度,以文件、制度促进支持政协履职活动的规范化,从而保证履职行为的长久性。
(作者系省政协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