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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5-01-15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划分三个等级 严重者列入黑名单管理

□本报记者 靳春华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各级国家机关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将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联合惩戒”严惩“失信”

  办法规定,所谓“联合惩戒”,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

  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商务和政务两个领域。

  在商务领域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行为;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违规、违法担保的行为;以故意低价转让、无偿转让、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用工或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在政务领域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行为;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等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管理

  办法明确企业失信行为等到级划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又依次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其中,若企业同时存在两项一般失信行为,也将被视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也将被视为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办法就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失信行为作出了严格界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即为一般失信;拖欠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即为较重失信行为;拖欠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即可视为严重失信。

  办法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改过自新可修复信用

  不过,对于那些改过自新的企业,办法同样给予了弥补的机会。办法规定,只要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等级划分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而对于那些符合《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守信企业,办法同样规定,可以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或采取其他依法采取的措施等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