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分析
□唐 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所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更需要各方努力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是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招标投标是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必然要求,对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保证水利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
按照水利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省水利厅监督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厅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直接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组建法人、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落实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督促招标投标各方,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人对招标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和招标总结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具体工作,重点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阶段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核查、评标要素整理、评标商务计算等服务;投标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规范投标行为;承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负责提供招标投标活动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市场信息以及政策法规与技术服务,及时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评标结果等,督促招标人和投标人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和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水利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和水利工程招标相关示范文本等落实到位。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主管部门可参加招标文件的审查,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抄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核查,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并对投标人业绩、信用及不良行为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采用预审方式,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评标时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不断改进评标办法,加强定标管理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综合考虑技术和投资管理等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和技术要素的权重,对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重点评审投标报价,对于基础处理、防渗、大中型水工建筑物(水库、水闸、泵站)等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要兼顾投标报价和投标技术方案设定评标要素和权重;各类评标方法中,均应把投标人的履约信用状况、不良和良好的市场行为作为重要评标要素。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并影响定标的,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发现推荐的中标人为废标的,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次序另行确定中标人。两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综合比较,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选定承包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投诉或按规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总结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总结报告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其他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做法
一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和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规范各环节的工作。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估,逐步建立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对代理机构管理水平或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满足招标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应限制其从业或取消其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是加强中标后管理。项目法人对标后监管直接负责,要督促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重点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承包人投标承诺落实情况的管理,确保主要管理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按合同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出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考核意见,严格兑现奖惩措施;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形式,加大标后监管及违约处罚力度;要统筹利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良好和不良行为管理等综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三是完善监督体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双管齐下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派员对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组织调查处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互通机制,广泛采集相关部门公告不良行为或处罚信息,并依据其处理效力,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合理衔接。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机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形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不允许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