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
有些人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必然与法治相冲突:推进法治进程一定要实行两党制、多党制。这些简单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的错误主张,混淆了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割裂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联系,步入了形而上学片面性的认识误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其实,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深刻阐述。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论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一致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法治作为法律上层建筑不仅植根于、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还受到政党制度等政治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法治代替封建主义人治是人类治理方式的重大进步,但是它也有自身的严重缺陷。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在资本强权的经济基础之上,维护少数群体和党派的狭隘利益,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之上,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对资本主义法治模式的批判与超越,是人类法治进程的新形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时代精神,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突出的优势。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党的宗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者在核心价值目标上是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也是时代的选择。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障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维护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可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绝不能放弃和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推进法治进程是中国共产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历史结论。我们党有重视法治的优良传统。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治文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95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通过最高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维护了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极大地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但我们党也有忽视法治的深刻教训。“文革”砸烂公检法的“造反”运动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拨乱反正,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公民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法治进步顺民心,得民意。中国共产党正反两方面的执政实践表明: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
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也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履行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机遇前所未有,挑战前所未有。目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由封闭状态向开放状态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党的领导从传统人治方式向现代法治方式转变。法治代替人治是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是推动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助推器。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治理方式的伟大变革,开放社会背景下,市场经济导致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传统人治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有效调整和处理各种利益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置身于市场经济和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前沿,中国共产党必须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推动党的领导方式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进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
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结合上下功夫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结合的共同基础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找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结合的切入点,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领导干部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结合上发挥表率作用。要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带头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用自己的率先垂范,促进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良性互动,书写中国政治文明的新篇章。
(执笔:漆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