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全省经济工作的精神,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市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切实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支持民营小微经济发展,为我省实现“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截止2012年底,已营运的190户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为212.8亿元,为1.91万户小企业提供了480亿元融资担保服务,解决了10万人的就业。
为此,省政协委员冉先黎围绕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在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多措并举 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杜 薇
近日,省政协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省政协委员冉先黎《关于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建议》提案进行协商座谈。
座谈会上,提案撰写人、省工商联副主席冉先黎介绍了提案内容有关情况;提案承办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介绍了提案办理情况;与会人员围绕进一步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融资担保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融资性担保行业初具规模
据了解,1993年,我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的起步。2009年2月5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决定建立中国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立以来,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2010年3月,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实施,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了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2010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了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为。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使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为。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使我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走私了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推动了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同时更好的支持和促进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融资担保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46号),提出“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312家,注册资本金已达218.3亿元。
起步晚 规模小是“成长之痛”
如今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已初具规模,从效能上评价,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融资担保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增强了融资性担保行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事实证明,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不仅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增加财税收入,扩大劳动就业,同时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解决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题提供了有力支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冉先黎表示,但与省外融资担保行业相比,我省的融资担保机构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相当部分还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的力度,尽管省委省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举措,但我省融资担保行业仍面临以下主要困难: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外省如上海、温州、浙江等地都已建立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支持。但我省除了办理申报对融资担保企业的专项补贴外,目前还没有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未能享受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同等待遇,与银行合作准入门槛要求高,有的上级行明文规定不准与民营担保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民营性担保公司在与协作银行合作时,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不少融资性担保机构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地方银行还要收取10%—20%的保证金。这使得我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汇集了小微企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甚至全额信贷风险,严重制约着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团队专业性结构不尽合理、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担保行业是在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诞生的新型的企业,它是非金融机构的准金融业务。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除了高管人员基本能达到金融业务的管理要求外,业务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且不具备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担保业务法律操作和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知识与经验。
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冉先黎委员建议: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将融资担保行业明确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使符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能够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助推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调动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加快成立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增信、分散融资风险。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加快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按需增资扩股。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可视情况吸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筹建贵州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提振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营担保公司盼望与政策性担保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作为担保行业的主力军,民营担保公司在为解决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正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应为我省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在政策上给予政策性担保公司同等的待遇。
完善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方式。一是建议政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准入条件和门槛,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强化金融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依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银保风险联动机制,担保机构承担80%—90%的风险责任,银行承担10%—20%的风险责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收取比例由10%—20%降低至5%—10%,并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二是建议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创新合作方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优惠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健全扶持民营小微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银行,如贵州农信社、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贵阳农商行等,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全面开展,增加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四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客户发生逾期的,建议合作银行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对逾期担保客户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可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质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偿,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引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建议将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以引导相关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并建议监管部门简化担保机构申报手续及审批流程,创造宽松、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审慎经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