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改革红利 激发创业活力
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特约记者 卜 锐)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充分激发创业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要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逐条对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构建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全面保障交易安全。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地方性法规,做好“立、改、废”工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意见》强调,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保今年3月1日起上线运行;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意见》强调,要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规定提交的材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企业所在区域、从事行业、经营项目等对住所(经营场所)需求、噪音、人员流动、环境污染等的影响,实施分类对待、宽严结合。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及其它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企业使用住宅楼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规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意见》强调,要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抓好本地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研判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增长情况,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改革的进展,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努力做到工商登记人员全覆盖,确保窗口人员业务熟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抓好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意见》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合力,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月27日,省工商局分别在遵义市、安顺市、凯里市举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全省县以上工商机关200多名注册登记业务骨干接受培训,以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省顺利进行。
(特约记者 卜 锐/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