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着力构建和谐贵州
□郑德川
近年来,我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方面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出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必将对我国的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构建和谐贵州提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一要转变行政观念。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协调发展,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扎实统筹推进,不断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
二要改进治理方式。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罚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加注重走群众路线、强化政府服务,尽可能通过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问题,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三要完善决策机制。近年来,铜仁市探索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形成了“铜仁经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全省总结推广。建议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政策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
二、创造条件让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
《决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今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必然趋势,建议要积极营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环境。一要坚持公平公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二要支持和发展自愿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力度,放宽准入条件,及时予以登记。建立自愿者免费培训、优秀自愿者评选表彰机制,加大对优秀典型自愿者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建议在班子配备时,既注意配备熟悉工业经济、城镇规划、金融贸易、现代农业的干部,也要注意配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社会治理的干部,提升各级领导班子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社会治理的能力培训,采取开办专题培训班、实地观摩、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开展培训,将社会治理列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建议要进一步发挥党员在社会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总结各地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经验,纳入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全省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使基层党组织贴近民心、顺应民意,围绕谋发展、促和谐、奔小康,把握群众需求变化的新特点,多为群众提供“适销对路”的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积极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党建扶贫、党员创业带富、结对帮扶、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站、点)等有形化服务机制。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救助帮扶机制
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特困人口救助等制度,编织好基本民生的安全保障网,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深入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外出务工农民工活动。进一步发挥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的作用,坚持领导包案和“接访、走访、回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委组织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