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6日政协第十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共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贵州省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技教育委员会、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民族与宗教委员会、文史与学习委员会、港澳台侨与外事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