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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撤销李敬华省政协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3-31 00:00:00 原文作者:佚名

(2006年3月29日政协第九届贵州省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政协贵州省委员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李敬华在任毕节地区煤炭局副局长期间收受、索取他人现金,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李敬华政协贵州省委员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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