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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知识(之八)

发布时间:2022-03-15 15:21:47 来源:贵州政协报 原文作者:

  人民政协设立了哪些会议制度?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章程没有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期。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体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地方的情况则不尽相同,有不少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上述规定,也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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