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欢迎访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政协知识

常务委员会职权

发布时间:2014-09-11 00:00:00 原文作者:

  常务委员会职权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1)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具体阐述和补充。

  (摘自《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备》)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 主办:贵州省政协办公厅 黔ICP备17008417号-1

承办:贵州省政协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 技术支持: 泰得科技

Copyright @ 2018-2022 GZSZX.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