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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学田法不容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9 16:35:55

  所谓学田,是封建社会由国家拨给学校一定数量的土地,学校将这些土地租给附近的农民耕种,租金用于办学。管理方式一般有三种:由学校或乡绅或学校的生员来管理,官府则设一吏员任学田出纳。但学田也常常遭人侵占,明代李清《折狱新语》就记载了一个这样的案例。

  李清,明崇祯年间的进士,授宁波府推官,后升任大理寺丞等职。明亡后不仕,隐居在家乡,以著述自遣,著有《南渡录》《南北史合注》《澹宁斋史论》《折狱新语》等。《折狱新语》分为十卷,是其任推官时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判词,共210则,其中卷三“产业”之七“叩清事”,就是对侵占学田案的判词。

  这道判词大体上说了三层意思:

  一是阐明国家设立学田的本意,申明学田绝不允许随意侵占。“审得孙君化者,乃奉化县奸书。而蒋道俞、王惟隆,则生员也。夫学田之设,初意甚盛。盖将为诸生下帷者,助其膏火之不给耳。”说的是,孙君化是奉化县衙里奸猾的书吏,而蒋道俞、王惟隆两人则是通过低级考试得以在县学堂读书的学员。在确定三被告身份后,申明学田属地方官田或公田,国家设立学田制度,就是以学田地租作为祭祀、教师薪俸及补助读书人的开支,以使生员不至于担心缺少费用而影响学业。

  二是引经据典,揭露侵占学田者的丑恶嘴脸。“自君化以城狐社鼠,为据鼎之味浓;而蒙面青衿如道俞、惟隆辈,遂效颦而学步。于是纷纷窟穴者,咸有佃无入矣。盖此辈一入泮宫,即置一卷于胡越之疏,而惟以耽耽数亩为负嵎之据。故逢差催,则自夸曰‘相公’而缧绁莫加;遇县比,则口称曰‘生员’而蒲鞭不及。”说的是,孙君化作为县衙管理学田的吏员,却像躲在城墙里的狐狸和躲在土地庙里的老鼠,大肆侵占学田租金。厚颜无耻的蒋道俞、王惟隆效法孙君化,以不正当手段盘剥部分学田,占有这些学田的租金。蒋、王之人,自入了学宫,就把学习抛得远远的,犹如“胡越之疏”。胡地在北,越地在南,比喻距离之远。这两个人,贪婪地注视非法占有的数亩学田的租金,遇到官府催租,则自称“士子”以免予牢狱之灾;遇到官府欲责罚过期未缴纳租金者时,则声称自己是“生员”,便得以点轻罚了事。

  三是指明学田租金流失的原因所在。“甚至督租不足,别欲召佃。则借猴冠为虎皮,而以贪如狼之书手为羽翼,以软如羊之小民为奴隶,故无敢起而竞此一块土者。各租之欠,职是故也。”说的是,学田租金,内有奸猾吏员贪占,外有贪婪生员侵占,他们互相勾结互相包庇,致使租金旁落又不易查清。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造成学田租金亏空缺欠。

  最后,宣布审理结果。“孙君化并蒋道俞、王惟隆等,合分别杖治。其生员所占各田,应逐亩清出,违者褫。”即对孙君化、蒋道俞、王惟隆等人,分别以杖刑治罪;将蒋、王所侵占的学田如数收回,否则将两生员除名。

  应该说,孙君化等人侵占学田案,相对于那些贪贿大案,还属于苍蝇老鼠级别的小贪小占,然而它的危害却是巨大的,使国家设立学田制度的初衷被大打折扣,学校、教师与生员的教学与学习条件必然有所下滑;又由于孙君化等人常与生员交往,其所作所为必然会影响到那些积极学习上进的生员,极易让人“效颦而学步”,滋生不劳而获的贪欲;孙君化本身就是参与学田管理的吏员,这就使得侵占学田租金的行为,既难防止又难于被发现,往往犯罪行为会持续很长时间。看来小官无论是小贪还是大贪,民众对其更为痛恨,因为他们的腐败行为,往往就发生在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侵害的往往是群众的直接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小官无论是小贪还是大贪都猛于虎,必须依法严惩不贷,拍蝇打鼠绝不能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