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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惟道理最大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8 10:54:24

  我们今天还时常纠结于裁判文书要不要说理,而在宋朝,说理早已是家常便饭。

  何以使然?天职所系也。在中国,司法的宣教功能源远流长。《尚书·大禹谟》记载,早在远古时期,舜帝就曾这样夸赞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行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春秋时期,孔子也极力反对“不教而诛”,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到了宋朝,这一传统更加发扬光大。宋人认为:“天下惟道理最大。”他们还认为,百姓要讲道理,为政者更要讲道理。“郡守职在宣化”,所以必须“以道理开导人心”。

  随手翻开宋代史籍,念兹在兹者可说俯拾即是。例如,做过知府、巡抚、提点刑狱公事,又是理学大家的朱熹曾说:“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政,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朱熹的信徒、官至参知政事的真德秀亦曾说:“为政之本,风化是先。”“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做过浙西提点刑狱的胡颖谓:“当职承乏于兹,初无善政可以及民,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婣任卹。委曲开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宋代著名官箴书《州县提纲》中,更有一篇专讲“奉职循理”,其云:“为政先教化而后刑责,宽猛适中,循循不迫,俾民得以安居乐业,则历久而亡弊。”

  若论教化,判词无疑是一个理想的平台。清末司法官樊增祥说过:“惟判词系对百姓说话。”而卷进诉讼当中的百姓,又多有一时为利所蔽,为怨所激,“本来易化,只缘官司不知训励,故有无知而轻犯者”,如果在判词中“为尔民略陈大义”,则“闾阎小人,无不翻然悔悟”。所以在宋代的判词中,训谕之语随处可见,或三言,或两语,或开篇,或判尾,或连篇累牍,或梅花间竹,“于民详于劝,于吏详于规”,言之谆谆,期也殷殷。韩竹坡有一道“同宗争立”判,更是始于训谕,终于训谕。开头是这样说的:“古人宗族之恩,百世不绝,盖以服属虽远,本同祖宗,而况一家叔伯兄弟之亲,血脉相通,何有内外间隔!”结尾则云:

  古诗云:“百年能几时,奄若风中烛。达孝在承宗,可免亲龄促。”今两立鹤翁、志道,不许别籍异财,各私其私,当始终乎孝之一字可也。天下万善,孝为之本,若能翻然感悟,劝行孝道,天地鬼神,亦将祐之,家道日已兴矣!倘或不然,再词到庭,明有国法,有司岂得而私之哉!

  叔伯兄弟,亦兄弟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所以务要先行教化,使其重念宗族之恩。但是,教化也非唯一,亦应“先礼后兵”。“若能翻然感悟”,自是官司所乐见,“倘或不然,再词到庭”,那就要国法伺候了。由此可见,教化也时常承担着息讼职能。胡颖在“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判中所讲的一番道理,就是细数“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的各种不值:

  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才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仇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当职在乡里,常常以此语教人,皆以为至当之论。

  在将“无讼”的道理讲透的同时,胡颖还指出:对于妄兴词讼者自应严加惩治,对于唆使词讼者,更应痛下杀手,如此可收“惩一戒百”之效。有意思的是,判罚既成,他还“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遍示乡里”,这就将教化的范围扩展到了案外百姓,无异于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判词是这样说的:

  今兹假守于此,每日受词,多是因闲唇舌,遂至兴讼。入词之初,说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对,原来却自无一些事。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义理,专要争强争弱之人,当职之所深恶,正要惩一戒百。今观唐六一诉颜细八、颜十一之由,只是因杨四唆使之故。杨四处乡邻之间,不能劝谏以息其争,而乃鬭喋以激其争,遂使两家当此农务正急之时,抛家失业,妄兴词讼,紊烦官司,其罪何可逃也。杨四杖六十,唐六一、颜细八、颜十一当庭责罪赏状,不许归乡生事,并放。仍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遍示乡里,亦兴教化之一端。

  司法裁判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也必须有其正当性基础。所以,判词中的说理也是说服。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第六》就曾说:“大凡蔽讼,一是必有一非,胜者悦而负者必不乐矣。愚民懵无知识,一时为人鼓诱,自谓有理,故来求诉。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如何才能说服?宋人的说法是:“官司须具情与法,叙述定夺因依。”所谓“叙述定夺因依”,就是要说清楚判决背后的理由是什么。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们且举一篇并不常见的行政裁判,以广闻见。篇名是“义米不容蠲除合令照例送纳”,作者又是那位“书判下笔千言”的胡颖。

  义米之增,其来已久。揆之于法,虽非所宜,然推原其由,亦是因郡计窘缩之故,不得已而为之,非皆作法于贪也。区迪公之诉于上台,其词固不可谓之不直,但本府两县,凡有田之家,无多无少,皆是如此输纳。官司逐年靠定此米,以充经常之用,一日去此,则官吏欠四、五月之俸,士卒欠四、五月之粮,不复可以为州。为太守者,虽廉如夷、齐,循如龚、黄,亦无缘可以去之。非不欲去也,盖以官吏决不可以数月无俸,士卒决不可以数月无粮也。两县之间,非无富豪之家,非无健讼之人,皆俯首帖耳,甘心听命,无一人有词者,亦知其势不得行耳。两县之人皆无词,而区迪公乃独有词,何哉?本府当来若见得此米当去,则当一切蠲除,不当独免区迪公之一家;若见得不可去,则当条具利害,申闻上台,不当泯泯而止免一家,而不免两县,则是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也。有词者则得免,无词者则不得免,则是吐刚茹柔,虐茕独而畏高明也。当官而行当如是乎?当职假守两年,未尝分毫过取百姓,官吏士民皆知之,田地神祇与闻之。乃者受纳秋苗,减斛面米,罢市利钱,会无一毫靳惜,使此义米可去,则必不待来年然后已矣。以当职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尚不能去,则岂是州郡之虐取哉?大桀、小桀,故贤者之所不为,大貉、小貉,亦贤者之所不能也。本府每岁苗额,相近二万,仓廪之盈虚,固不以一家为轻重,第一家既免,则人人皆将援例,不从则无以为词,从之则无以为继。合勒令照众例送纳所有三年内未纳之米,今不欲监赔。访闻其家颇好施舍,近见跃龙桥未有屋宇,自欲捐金捐廪,成此美事。若果能如此,当以此米为助。帖知县更行劝谕。

  这起案件,是一位叫作区迪公的,因不满州郡增收义米,向上级机关提起诉讼。义米之增,其来已久。揆之于法,亦非所宜。这样一个案子,到了“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的胡颖手里,胜算应该非常大,但结果并非如此。胡颖并没有受理区迪公的起诉,还要求知县对其进一步教谕。何以这样呢?胡颖不厌其烦地详述了“定夺因依”。他的考虑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审查、原告资格以及社会效果这几个方面。

  在古代,官司行政亦应依法,草民挑战官府,上级机关亦应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本案中,区迪公挑战的就是本府两县增收义米的行为。胡颖一上来也直奔增收义米的合法性问题,并且认为,揆之于法,并非所宜。但他的高明之处在于,并不是简单地就以不合法为由予以撤销,而是首先“推原其由”。他认为,之所以增收义米,乃“因郡计窘缩之故,不得已而为之,非皆作法于贪也”。他的更为高明之处在于,并不是武断作结,而是对“定夺因依”一一道来。总之,对于增收义米的行为,实为维持行政运转的必要之举,“非不欲去也,盖以官吏决不可以数月无俸,士卒决不可以数月无粮也”。

  胡颖接着指出:“两县之人皆无词,而区迪公乃独有词,何哉?”这是从原告资格方面提出疑问。当代行政诉讼理论普遍认为:“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某种特殊损害,以便使他与普通人相区别。”胡颖无疑是这种理论的先驱。他是考虑到增收义米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区迪公一人所施行,而是普遍地施行于所有两县之人。所以就不能认为只有他受到了特殊损害,他也不能将自己与两县之人相区别,进而他的原告资格就值得怀疑。胡颖还具体阐述了何以某个个人的起诉不能接受:“本府当来若见得此米当去,则当一切蠲除,不当独免区迪公之一家;若见得不可去,则当条具利害,申闻上台,不当泯泯而止免一家,而不免两县。”这就点明了被诉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普适性,从而又具有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的味道。从情理而言,如果谁起诉就支持谁,“止免一家,而不免两县”,则不无欺软怕硬之嫌。

  再接着,胡颖还作了一番假设:“本府每岁苗额,相近二万,仓廪之盈虚,固不以一家为轻重。”但是,问题不在于缺不缺你区迪公一家的,而在于裁判的社会效果,或者示范效应——“第一家既免,则人人皆将援例,不从则无以为词,从之则无以为继”。可以说,胡颖对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质有着特别清醒的体认。处理行政诉讼固然要具有“拳拳为民之心”,胡颖本人也是“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但他也不能不考虑维护行政的正常运作。倘若一味行善,不计后果,不懂平衡,恐将“不复可以为州”。

  却说那区迪公,非但挑战官府的增收义米政策,而且自己也是欠着三年的义米未纳。按照通常做法,既然政策无法推翻,则“合勒令照众例送纳所有三年内未纳之米”,但胡颖却“不欲监赔”。他说:“访闻其家颇好施舍,近见跃龙桥未有屋宇,自欲捐金捐廪,成此美事。若果能如此,当以此米为助。”这又是裁判的智慧。揆之法理,区迪公自无诉权;以社会效果计,也不当判决免除区迪公的纳米义务,但以区迪公“颇好施舍”为由,作出“以此米为助”的个案处理,不仅不违法意,不害秩序,还有利于引导公众多行公益之举。

  讼有两造,有一胜必有一负。对于胜方而言,他并不在乎判词讲不讲道理,仅仅判决主文,就足以使他心花怒放。所以,道理总是对着无理者讲的。宋代的官箴书《州县提纲》就曾谈到如何跟无理者讲道理:

  亦尝念愚民之无知,两造具备,必详览案牍,反复穷诘。其人果无理矣,则和颜呼之近案,喻之以事理,晓之以利害,仍亲揭法秩以示之,且析句为之解说,又从而告之曰“法既若是,汝虽诉于朝廷,俱不出是耳。使今日曲法庇汝,异时终于受罪。汝果知悔,当从宽贷;不知悔,则禁勘汝矣。”稍有知者,往往翻然自悔,或顿首感泣曰:“某之所争,盖人谓某有理耳。今法果如是,某复何言。”故有誓愿退逊而不复竞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讼者颇多。如顽然不知悔,始寘之囹圄,盖法而行,自后往往不从劝谏者盖寡。如不先委曲示之以法而骤行之,彼犹以为无辜而被罪,宜其争愈力而不知止。

  如何跟无理者说理?这篇官箴的观点有颇多值得玩味之处。第一,处理案件不能不说理“而骤行之”,否则,当事人的心结打不开,“犹以为无辜而被罪”。那些一再缠访、不甘罢休的人,之所以“其争愈力而不知止”,原因大多在此。第二,要想把理说到点上,必须有充足的准备,“详览案牍,反复穷诘”,才能发现其人是否“果无理矣”,以及其无理究竟在何处。第三,说理也讲究个方法,“和颜呼之近案”“委曲”而谈。既要“喻之以事理”,又要“晓之以利害”。第四,所谓“说理”,最重要、也最令人信服的还是“法理”。“亲揭法秩以示之,且析句为之解说”,不仅如此,还要“告之曰‘法既若是,汝虽诉于朝廷,俱不出是耳’”。第五,礼为先导,刑作后盾。“汝果知悔,当从宽贷;不知悔,则禁勘汝矣。”“如顽然不知悔”,必“寘之囹圄”而后快。

  最后要说的是,有的时候,说理的对象并不是诉讼两造,而是法官同行。这个同行,也许是合议庭其他成员,也许是下级法官,还有可能是上级法官。对于合议庭其他成员,是要说服其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下级法官,是要指出其裁判错误;对于上级法官,是要其在可能发生的上诉程序中认可自己的原判。胡颖“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判,就是与作出原判的知县对话。

  大凡官听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剖判曲直,则依条法。舍此而臆决,则难乎片言折狱矣。黄公才初以百千与李四二作解,而其子李五三、李五七止供认五十千,知县遂以为信。谓是当时果只五十千,不知以何为照,而可证单词之非妄?是不凭文书以考察虚实矣。李四二领钱之初,约每岁纳息二分,以十四年计之,该息二百八十贯。据黄公才供,曾支去二十七贯,通本息合存三百五十三贯。此乃是积年留下息钱在库,不曾支拨,初非以财物出举,而回利为本者。知县乃引用积日虽多,不过得一倍之法以断之,岂犹未见淳熙十四年申明之勑乎,其说曰:若甲家出钱一百贯,雇倩乙家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虽过于本,其雇倩人系因本营运所得利息,既系外来诸色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尚在,比之借贷取利过本者,事体不同,即不当与私债一例定断。今李四二所欠黄公才之钱,正系库质利息。知县乃以私债定夺,是又不依条法以剖判曲直矣。然则何以息讼哉?佥厅再唤两词,于黄公才名下索出李四二领钱文约,以验其实欠钱若干。如见得别无未尽情节,则与照条追理监还,何必更追干证。

  这道判词,开篇即是说理:“大凡官听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剖判曲直,则依条法。舍此而臆决,则难乎片言折狱矣。”说的是“官听财物勾加之讼”的裁判方法,用现在的话说,无非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知县却“舍此而臆决”,具体来讲,在事实方面,“不凭文书以考察虚实”,而是偏听一方的“单词”而不察其“非妄”;在法律方面,则是错将“库质利息”“以私债定夺”,所以,“是又不依条法以剖判曲直”。这样的糊涂裁判,难怪不能息讼。在指出知县错误的基础上,胡颖“再唤两词”,提出了“于黄公才名下索出李四二领钱文约,以验其实欠钱若干”的解决方案,并且毫不拖泥带水地判道:“如见得别无未尽情节,则与照条追理监还。”

  连续两篇,我们谈到许多胡颖的判词,其“临政善断”“吐词成文”之功力,可见一斑。胡颖的水平,就连宋理宗也是领教过的。《宋史·胡颖传》记载过这样一段轶事:

  在浙西,荣王府十二人行劫,颖悉斩之。一日轮对,理宗曰:“闻卿好杀。”意在浙狱。颖曰:“臣不敢屈太祖之法以负陛下,非嗜杀也。”帝为之默然。

  宋理宗名赵昀,在位四十年。后世评价其“非有能之君,浸淫于逸乐”。但他是一位儒君,有人甚至说:“在对儒学的崇尚方面,完全可以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并驾齐驱。自理宗朝,理学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后,历元、明、清迄于近代,统治中国思想界六七百年,影响深远。”后世还认为,赵昀如此崇尚理学,庙号理宗,也是名实相符。“天下惟道理最大”,理宗朝的这些判词,给这句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