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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岩的哀矜观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1 09:39:34

  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止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做平等观。

  这是南宋判官吴雨岩在“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的开头所说的一段话,当中提到的“哀矜”观,非常值得细细体会。所以,就拿它作了本篇的标题。

  吴雨岩,名势卿,字安道,号雨岩,建安人。淳祐元年进士。宝祐中,知处州。又曾为军器监。景定二年淮东总领,景定三年浙西转运副使,官至朝奉大夫。《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其判词凡二十五道,算得上重镇之一。

  一说,吴雨岩曾任江东提点刑狱。相关记载很难查寻,倒是在他的几道判词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提点刑狱司是宋代首创的掌管一路司法、监察等事务的重要路级机构,其长官的全称是“提点某路刑狱公事”,例如吴雨岩,就是“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江南东路提刑司的治所在饶州、信州,即今江西省上饶市一带。吴雨岩“治推吏不照例禳祓”判就曾云:“本路狱事之多,莫如饶、信。”这道判词,描述了他到任之初整治狱事的情况,面对“官司不以狱事为意,每遇重辟名件,一切受成吏手,一味根连株逮,以致岁月奄延,狱户充斥”的状况,吴雨岩“到任初,首先出榜禁戢,又且夙夜不敢怠,每狱事大情已定者,简径断决。幸而饶州两狱岁首狱空。”在这个判决中,他就对两名“枉法受财,出入生死”的头名推吏进行了惩治,并且“长枷榜示各狱前,使往来观看,举手加额,道一声称快”。

  另有一道“狱官不可取受”判,同样是涉及狱官贪腐,但吴雨岩却高抬贵手。究竟是什么情况,来看判词:

  县尉若谓蝇矢之玷既磨,蛇杯之疑可释,此拟未敢闻命,原案特归过于下耳。本司所以不欲尽行者,为见县尉笔端才气尽有余,一眚难以累其终身。今从所乞,牒报还印纸。狱货非宝,惟府辜功。今为狱官,切望深以为戒。前辈谓掷金者,不如不顾者之为优,当时县尉留会于几格间,续方推出,便使不曾取受,此亦何啻瓜田李下。前程万里,敢以巡规,请本备示。

  在这个案件中,被指控受贿的县尉申辩:“蝇矢之玷既磨,蛇杯之疑可释。”吴雨岩对此并不认可,他说:“之所以对其不予深究,主要是欣赏他的笔端才气,不想因其一时的过失而累其终身。”因此,最后判决“牒报还印纸”,也就是宣告无罪,官复原职。作出这一宽大处理,并非任意袒护,主要还在于县尉的过失尚属“蛇杯之疑”,因为当时他只是在几格间停留得久了一些,有“瓜田李下”之嫌,是否真的取受,并无确证。吴雨岩还认为:疑罪从无固然是法律准则,但对于一名官员来讲,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不能就这样简单结案就算完事。于是又讲了这样一段语重心长的话,令其“深以为戒”“狱官受贿,必遭重罚”,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按照古人所讲,拾到金子又丢掉,远不如从一开始就不看金子。为官者如果企图“前程万里”,就连瓜田李下的嫌疑都不应当允许。在这道判词里,虽然已经隐约有了一些“哀矜”的味道,但真正展现这一司法理念的,还是那道“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

  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只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作平等观。韩应之、韩闳,均许氏之子也。韩应之妻子之情深,则子母之爱衰;若韩闳则所谓阿奴常在目前者也。母爱小子,恨不衰长益少。韩应之乃不能胜,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欲胜弟,是欲胜母也。应之自有罪,然挟母诉兄,谁实先之?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锻炼使服,而不知此三人者,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而不平心邪?当是之时,兄为官司所囚禁,虽欲哀告其母,拊循其弟,而其辞不得以自致,母与弟又自有哗徒主持,虽欲少贷其子,少全其兄,而其事不得以自由。外证愈急,而狱辞愈刻以深。于是不孝诬告之罪,上闻于省部矣。若使信凭断下,应之死则死矣。许氏杀子,韩闳杀兄,以刃与讼,有以异乎?许氏何以为怀,韩闳又何以自全于天地间?幸而疏驳,当职遂得以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融融怡怡,翻然如初,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财产乃其交争祸根,今已对定。若论韩应之、韩闳之罪,则应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然亦有不友之罪;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然皆非本心也。最是前申谓应之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欲坐以极典,但未审小弁之怨,孟子反以为亲亲,此一段公案又合如何断?今以应之、闳各能悔过,均可置之不问。但应之以阿奴自刎资给诬告一节,终难全恕。既全其天伦,合去其人伪,申省取自指挥,所有二据先照给。

  开篇的一段话,提纲挈领,法理韵味十足。“惟货惟来”,语出《尚书·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货,贿赂也;来,干请也。都是造成听讼之私的重要因素。但吴雨岩认为,“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只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作平等观。”意思是说:徇私枉法,未必只有贿赂和干请才能导致。一味气冲霄汉,缺乏怜悯之心,亦是一种私心,亦能导致判案不公。在此案中,母子三人争讼,一时不可开交,其交争祸根不过是“财产”耳,但其母子兄弟关系却不因此而有改变。如果“为政者但见污论可恶”,机械适法,各加惩处,可能招致相互嫉恨,家破人亡。吴雨岩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结果当然是“融融怡怡,翻然如初”。裁判之道,终究是“化干戈为玉帛”,而不是将小事闹大。于家事人伦之争,更当如此。

  吴雨岩提到的“哀矜”观,非常重要,我们有必要再展开说一说。“哀矜”一说,语出《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士师就是古代的法官,阳肤做了法官,向曾子请教法官之道,曾子不说别的,只是让他“哀矜而勿喜”。可见“哀矜”对于法官是如何重要。“哀矜”的另一种说法是“钦恤”,语出《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朱熹对此疏解曰:“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与之相近的还有“仁恕”。例如沈家本在《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中谓:“不偏重于法,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用?他举秦“二世而亡”的例子说:“自商鞅以刻薄之资行其法,寡恩积怨而人心以离,李斯行督责之令而二世以亡,人或薄法学为不足尚。然此用法之过,而岂法之过哉。”所以他提出:“用法而行之以仁恕之心,法何尝有弊。”由沈家本的话我们可以体会到,“仁恕”属于法官的用法之道,不同的用法之道,决定了用法者的高下优劣。汉宣帝在划分“文吏”与贪酷之吏时,就是以“用法”作为标准:“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

  史籍当中,不乏“哀矜”之例。《后汉书·吴祐传》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安丘男子毋丘长白日杀人,以械自系,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清朝著名师爷汪辉祖亦擅此道,他在《学治续说·法贵准情》中说:“余昔佐幕,遇犯人有婚丧事,案非重大,必属主人曲为矜恤,一全其吉,一慰其凶。多议余迂阔。比读《辍耕录》‘匠官仁慈’一条,实获我心。匠官者,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世荣也。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请引决。罗曰:‘吾闻其新娶,若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系焉,姑置勿问。后或再犯,重加惩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但也有不懂哀矜一味惨刻的官吏,汪辉祖接着就讲了一个反面的故事:

  乾隆三十一二年间,江苏有干吏张某治尚严厉,县试一童子怀挟旧文,依法枷示。童之姻友环跽祈恩,称某童婚甫一日,请满月后补枷。张不准,新妇闻信自经。急脱枷,童子亦投水死。

  汪辉祖感叹说:“夫怀挟宜枷,法也。执法非过,独不闻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乎?满月补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以此立威,忍矣!后张调令南汇,坐浮收漕粮,拟绞勾决。盖即其治怀挟一事,而其他惨刻可知。”

  《旧唐书》中记载过一则康买得救父杀人致死案,也提到过“哀矜”。原文如下: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蒞,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蒞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蒞角觝力人,不敢撝解,遂持木锸击蒞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蒞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这个故事也说明,若要“哀矜”,就须“原情”。所谓“原情”,也就是“原其本情”。所谓“本情”,法史学者江玉林谓:“乃是就一切与系争狱案的情状有所关联的各种因素,其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事实、类型、手段、行为发生的条件等各种客观的因素,还包括了行为人内心的动机、目的,以及甚至是行为人的性格等主观的因素。”以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为例,皇上之所以亲自批准“减死罪一等”,就是考虑到了以下诸般情事:死者张蒞欠钱不还;张蒞首先承醉拉宪,致其“气息将绝”“买得尚在童年”。系“父为人所殴,子往救”“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蒞是心切,非凶”。总之,“幼符至孝”,方得“哀矜之宥”;反之,“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

  吴雨岩在判词中明确提出“哀矜”观,也与宋朝尤重“哀矜”的大背景有关。建国之初,太宗于雍熙三年九月八日发出的一道诏书就提到了“哀矜”。诏曰: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措。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决狱之人。苟金科有昧于详明,则丹笔若为于裁处。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宋太宗在另一道诏书中还使用了“钦恤”的概念:“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

  “哀矜”观在宋代官吏中可说深入人心,例如曾知全州、饶州,做过两浙转运判官的胡太初在《昼帘绪论·临民篇第二》中云:“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其或有犯,到官哀矜而体察之,照法所行与杀一等,亦忠厚之德也。若悉欲尽法施行,则必流于酷矣。昔卓茂为密令,谕其民曰:‘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以律治汝,汝何所措其手足乎?吁!此仁人之言也,凡为令者,宜写一通,寘之座右。”欧阳修的父亲也当过司法官员,他在《泷冈阡表》里这样写他的父亲:“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许倬云在《九堂中国文化课》里提到了这个故事,并说:“这就是哀矜而勿喜。”他更进一步解读说:

  很多人认为,找到案情,把案子破了,是大好的事情,但案子破了应该是哀矜的,是悲痛的。为什么有人要犯天之大不韪,做出这种事情?所以即便破了案,心里仍是难过的。欧阳修的《泷冈阡表》表达出他理想中真正的好法官就是他的父亲这样的。法律不是权威,是春风,所以要以人情为先,和为贵。法律惩罚人,是件令人难过的事情,总是要求其生而不得,在不得已情况下才求其死。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朝司法官员爱讲“哀矜”,也跟宋代法理学发达不无关系。许倬云说:“近代以来,中国一直搞不出法理学。”但中国古代是曾经有法理学的,“法理学出现于宋代。”为什么会出现于宋代?这是因为,“真的要讲中国的法理学,要从儒家上面思考。”而“宋朝是中国儒生最得势的时代”,理学家出了一大批。所以,“南宋的判例里,儒家的精神渗透非常深,法理学出来了。”南宋最大的理学家朱熹也曾反复讲到“钦恤”,但他的长处是并不执于一端,强调不能一味讲钦恤而徇情废法。他说:“所谓钦恤者,欲其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他进一步解释说:“人命至重,官司何故斩之于市?盖为此人曾杀那人,不斩他,则那人之冤无以伸,这爱心便归在被杀者一边了。然古人‘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虽爱心只在被杀者一边,却又溢出这一边些子。”

  当时也有一些司法官员,“惑于钦恤之说”“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朱熹认为,这根本不是“钦恤”,实乃“卖弄条贯,舞法而受赇者耳”。对敌人的怜悯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这一理念,在吴雨岩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得到了贯彻的,他虽然强调“哀矜”,但对于罪大恶极者却是 “不容不与严行”。“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判就是如此:

  刑故无小,三细不宥,以细罪小罪,犯至于三,事出于故,犹且不宥,何况罪大恶极。有如赵若陋,若不痛惩,则哗徒无所忌,奸民无所惧,而善良不得以安其居矣。赵若陋者,专置哗局,把持饶州一州公事,与胥吏为党伍,以恶少为爪牙,以至开柜坊,霸娼妓,骗胁欺诈,无所不有。然亦官司有以纵之,今不暇尽述其过恶。谓如鲁海,被若陋粧造胁诈,以致死于非命,当时为地,只决竹篦三十,此一次漏网也。前政郡守知其奸恶,因教艾氏挂幡述冤事,方行追究,若陋奉身鼠窜,竟追不到,此二次漏网也。去秋士子群集秋试,若陋輙将夏斗南凶打,士子不甘,欲求直于有司,一时士子虽婉转争竞,然事有所因,官司乃痛治士子,而不问若陋,是又数数为恶,不止漏网而已。昨者之窜,犹有惧心,既而来归,已怀玩意。当职到司之初,得于咨访,谓此州不去此恶,则善良有不得其死者,非特不得安其居而已。然区区之意以人治,人改而止。遂因监赃钱判云:余人赃钱并放,若陋赃若不监,更监何人。所以露意者,正望其改过。輙敢于除夜因赌局打人,略无忌惮,则是非惟不畏州郡,视监司如无矣。法不行于近,何以及远,耳目所及,犹置不问,则一道之哗徒奸民相视而动,岂不重为一道害,不容不与严行。若陋罪如山积,郡狱刻木,皆其党与,所勘百不及一,然合州士民之所愿痛治者,事既从众,允合人心。申省及宗司,将若陋押送外宗拘管,并移其家。所有陈念三、陈万三并系其爪牙,亦自有司置柜坊本罪。内陈念三系已配逃回,又占据娼妓一家二人,牒州将陈念三决脊杖十三,填刺押回原配所。其王四姐并妹,并付官牙,改嫁从良。陈万三追上杖一百,送邻州编管。余人候再有犯到官,追上断刺。

  “事既从众,允合人心”。司法裁判只有顺应了人民的共同意愿,人民才会交口称赞,额手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