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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26 16:15:50 原文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协提案在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推动我省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工作,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多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发挥了提案在推动我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广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工作在凝聚发展合力、推动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着力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厅)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办理提案机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研究、督促指导提案办理工作,每年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政协提案。

    2.切实加大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力度。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工作培训,加大经费投入,主动为提案办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组织及提案者的沟通联系,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通报等活动。

    3.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思想重视、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积极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大力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提案办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省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使政协提案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1.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创新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将协商贯穿于提案撰写、提案办理全过程。各级政协组织要主动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党委、政府、政协提案工作会商制度,努力创造共同关注、共同推动提案办理工作的局面,形成提案办理、落实的合力。对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政协组织和提案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充分协商,以增强提案办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2.完善提案交办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政协商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分类甄选、确定承办单位,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党委、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交办或直接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组织沟通协调,确保提案交办落到实处。

    3.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各级政协要进一步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严格提案审查立案。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厅)应制定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质量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承办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前,应征求提案者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提案者作出说明,并组织搞好跟踪督办。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或重新研究后作进一步答复。

    4. 注重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和意见,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对于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5. 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严格落实提案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指导,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经验足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保质完成。重点提案分别由党委、政府办公室(厅)统一答复提案者。对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6.健全提案办理督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政协要加大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工作督导。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可采取专项督办、跟踪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努力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要建立提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准确掌握提案办理及落实情况。要探索建立提案工作公开机制,逐步加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提案工作的力度,提高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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