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卢春勤 周杰)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建言: 应尽快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李汉宇说:2008年,公共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若干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为所发生的重大的“人祸”承担了责任,如果行政问责随意化、简单化、扩大化,不区分具体情况、不分别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积极性,悖离依法行政、依法问责的既定方针。
李汉宇指出,当前“问责风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行政问责与政纪处分的关系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分方式。然各地行政问责采取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比较混乱。例如,引咎辞职、劝其辞职、责令辞职等等。此外,由于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方式并无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的做法并不一致,这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二是行政问责的主体不统一。目前的行政问责制采取的是上问下责。在大多数的行政问责事例中,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有着科学的、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由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责任或者政治责任。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容易异化为权力斗争的工具。三是行政问责的客体缺乏规范,行政问责客体的级别、范围较为随意,行政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缺乏对日常行政疏失的监督。四是被问责人的责任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较为间接, 法律法规对于被问责人的问责情形并无规定,在实践中亦是各行其是。对于政策、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滥权达到多大程度,造成多大损失即应承担多大责任,相应事件、事故导致多大损失等等事项缺乏可供一体遵循的标准。五是行政问责的程序不够透明,也不够民主, 问责的启动程序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问责程序不公开, 缺乏必要的关键的问责程序。六是行政问责的安抚功能多于警示、震慑功能。
李汉宇认为,规范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应当本着“有职即有权、权力受监督、滥权须问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
为此他建议:一是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法规颁行后,各地制定的各种问责办法应停止施行。行政问责办法应明晰行政问责与行政纪律处分的关系。明晰行政首长的人事提名权、行政指挥权和问责处分权。制定公开透明、科学严谨的问责程序,全面拓宽问责领域。二是建立科学、完备的监督机制。借鉴香港特区政府在行政机关设立外部监督机构的做法,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设立以外部人士为主的“监察委员会”,监督其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