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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期 本期2342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8-04-19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水土保持的考核成绩,将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据悉,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