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彬廖中才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建言
把协调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本报北京讯 (李光平) 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我省全国政协委员陈汉彬、廖中才在会上建言,必须把协调劳动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他们指出: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稳定,职工权益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劳动关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有些企业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形势严峻,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统筹层次仍然较低,在有些地方,因劳动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还引发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冲突,形成职工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复杂。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目前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对的思路和具体的措施。他们建议:一、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两方的强者,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负有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劳动争议调处,并诚信兑现。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就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
二、各级政府要宏观管理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负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责权,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应加强能力建设,依法行政,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和出台行政规章,促进和扩大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群众的劳动安全卫生,加大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扶持力度,建立三方(政府、企业、工会)协商机制和完善畅通劳动争议仲裁渠道,宏观调控和实质调整劳动关系,逐步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属地督察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是代表政府主管劳动工作的机构,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劳动关系状态负有监督检查的直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通过三方(政府、企业、工会)协商机制,了解情况,交换意见,化解矛盾,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履行督察的职责,发挥主管的作用。
四、工会组织要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切入点。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路、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与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通过基层工会吸纳职工入会、扩大工会覆盖面;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开好职代会,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权;配合行政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受理职工申诉,代理职工诉讼;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处理职工群众体性事件等渠道和方法,以改制企业和非公企业中的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