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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2-03-15


杨春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建言

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

  本报讯记者 杨华 周杰)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杨春兴建言: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
  杨春兴委员说,地名,作为一个地域的符号和名称,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地名,作为一种文化资源,承载着丰富和深远的历史文化内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地名作为标准化工作,赋予地名的严肃性和法律地位,联合国地名公约对地名的标准化保护给予支持和肯定。为加强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民政部于2004年启动了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与“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保护宣传活动试点。八年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与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得到了联合国地名组织和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评价与重视,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与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决定,履行我国在联合国地名组织和教科文组织的义务,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当前,党中央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重要机遇期。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推动地名事业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杨春兴委员建言:
  1、由民政部成立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划地名司),负责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成立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负责全国地名文化遗产的调研考证、评审鉴定、宣传弘扬等技术性工作。
  2、由当地政府申报。地名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决定申报后,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申报工作。申报国家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应经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向民政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应由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表》和《地名文化调查材料》及相关资料。
  3、调研评估。根据当地政府的申报,民政部或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依据申报级别,委托相应地名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调研组,深入实地通过座谈、寻访、踏勘和考证等多种途径,挖掘、核定地名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并写出调研评估报告。
  4、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受国家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或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级别和专家调研组提供的调研评估报告、当地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进行认真、公正地评审鉴定,提出是否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意见,呈报相应的领导小组审批。经民政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定为国家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名录》。
  5、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强大合力。要主动与联合国地名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国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地名文化遗产研究学术成果、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开展地名文化理论攻关合作,主动展示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成果,努力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认同感,推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