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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13

教育惩戒权要力度也要温度


□张玉胜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强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8月27日《三湘都市报》)

一直以来,事关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敏感话题都备受社会关注。受教师惩戒权弱化和未成年人保护偏颇两个极端趋势的影响,部分教育工作者常于“严厉管教”与“听之任之”间进退维谷。部分教师产生“管不了”和“不敢管”的消极心理,而部分教师又出现以体罚代替惩戒的简单粗暴行为,不仅伤害孩子身心,更损害了家校关系。因此,新学期开学之际,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发文,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显然有利于把正教育方向,矫治认知误区,弘扬教育家精神,强化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

凡事皆有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首先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与范畴,让教师权力行使依法合规。2021年开始执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当属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底线。

同样的,行使教育惩戒权也要知敬畏、明边界,既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这就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规避不当行为,比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育的本质是爱。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有情怀。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惩戒手段只是对穷尽正面教育方式之后的必要补充,法律法规赋予教师适当的惩戒权,旨在矫正当下只能赏识不敢处罚的“一条腿”现状,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因此而忽视和放松正面教育。

支持教师教育惩戒权,重在营造良性教育环境。这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四方的相向而行,重塑教育生态,特别是需要学生家长的理解配合,也需要人们重新审视和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创造性汲取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的价值,并将其内化成现代教育体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