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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16

清理校园“周边经济”要落细更要落实


□张玉胜


暑期过去大半,“开学经济”正在筹谋。学校附近往往是各类商家小店扎堆之处,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小吃店、眼镜店、早餐店、奶茶店、蛋糕店等,但是也零星出现了一些“商业禁区”。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那么,这个“周边”究竟是什么范围?(8月13日“上观新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周边”概念的边界模糊,各地执法标准往往不能统一,社会监督也存在困难。

正如有关教育专家指出,对“周边”距离的界定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执法难、社会监督不足等问题,建议明确“周边”距离及测算方法,并增强法律宣传。这也道出了不少网友的心中疑惑。但在笔者看来,要落实此“禁令”,核心要义不只在如何界定“周边”,更在于要清查所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禁令”的补充性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显然是对“周边经济”禁令概念外延的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关于对部分“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或使用的营业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由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已完整诠释了“不适宜”未成年人营业场所的“禁令”内容。

未成年人群体缺乏一定的是非辨别力和自律控制力,他们对目之所及或极易去到的营业场所常习惯性光顾,并为其营销宣传所诱惑。因此,严格限制校园“周边”的营业场所性质很有必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国性法规,要兼顾城市地区发展的不同,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没有明确“周边”的具体范围。事实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各地对“周边”的执行并不统一,有的地区按照50米距离计算,有的则按照200米来计算。这就需要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情况对“周边距离”予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这一“禁令”得到更好执行。

清理校园“周边经济”落细更要落实。鉴于“周边经济”已包括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内,只要真正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相关禁令落实到位,在校园周边开设对未成年人成长有负面影响的场所和销售点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希望所有商业经营都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己任,积极担当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护佑孩子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