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小札(三篇)
□江 舟
“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个法律名词,一般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是通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早在宋朝就通过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入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三十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三十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判决不服的,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宋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不再受理。南宋高宗时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宋朝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当时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足球比赛“首发名单”
从北宋开始,我国就开始出现类似现代足球的运动——蹴鞠,是一项很热门的体育运动。南宋《武林旧事》曾列出了第一份出场队员名单——“筑球三十二人”,当时参赛人员每队有十六人。竞赛时两队的名单与位置:“左军一十六人:球头张俊、跷球王怜、正挟朱选、头挟施泽、左竿网丁诠、右竿网张林、散立胡椿等;右军一十六人:球头李正、跷球朱珍、正抄朱选、副抄张宁、竿网徐宾、右竿网王用、散立陈俊等”。估计这应该是历史上的第一份足球比赛“首发名单”了。
据《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当时的“足球”是由动物胞衣充气,外加六片或八片尖片状皮缝成的气球,外形上应该和近代的篮球很接近。那时上至皇帝,下至平民,没有不对这项比赛不着迷的。当时为了很好地管理蹴鞠队伍,规范比赛,形成有规模、上档次的竞赛场面,人们还组织成立了专门踢足球的群众社团——“圆社”,社团的个人会员称作“圆友”。该社团阵容强大,人员众多,影响力不逊于今天的足球协会。当时的顺口溜是:不入圆社会,到老不风流。在比赛机制和人数上,宋朝的蹴鞠也比较灵活,既有数百人一起参加的大型比赛,也有家庭式的几个人的小型比赛。
“快餐”
时下的中国,各类网络经济发达,只要在手机上下载点餐的程序或软件,各种快餐、外卖随时可以下单购买,十分便利。
其实在我国宋代的东京、临安等地,市场上就有叫“逐时施行索唤”和“咄嗟可办”的餐饮服务,也如现今一样,若繁忙无暇做饭,可叫快餐解决肚皮温饱问题。《都城纪胜》记载,当时宋朝市场上已有供应众人四时点心的“荤素从食店”,它的宗旨亦是“任便索唤,不误主顾”。而且饮食花样繁多,各式馒头、饼、小食品、糕、裹蒸米食、炙鸭熟食应有尽有,多达百余种。宋话本《宋四公大闹禁魂张》对其“熬肉”的吃法曾有描写:“解开熬肉裹儿,擘开一个蒸饼,把四五块肥底熬肉多蘸些椒盐,卷做一卷,嚼得两口。”这种“熬肉”是一种无盐熟肉,可和蒸饼吃,随处可买得,也是专为旅行有急事之人制作的方便快食,《梦梁录》说其“可以应仓卒之需”。可见,外卖快餐在我国宋代就已经开始出现了。